当前位置:首页 > 职场信函 > 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时间:2021-11-23 12:05:16 收藏本文
国家赔偿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在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申请书应用范围广泛,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需要注意问题。我们该怎么写申请书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国家赔偿申请书,欢迎阅读与收藏。

国家赔偿申请书1

赔偿请求人:xxx,男,xx岁,蒙古族,现住xxxxxxxx,电话:xxxxx。

赔偿义务机关:xxxx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职务:县长

住所地:xx县xxxx镇

请求事项:要求赔偿义务机关xx县人民政府因违法行政给赔偿请求人杨xx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依法承担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1995年1月1日,本人响应xxx盟委、行署和xxx县县委、政府关于开发乌兰布和沙漠的决定,怀着一腔报国之心,与xx县沙xx签订了定开发治理额尔特坑南沙滩1000亩沙漠的合同,并在xx县公证处作了公证。之后,我带着两个儿子和十几年经营照相馆、修理铺积攒下来的资金,一头扎进乌兰布和沙漠,开始了对承包土地的开发和治理。经过努力,我结合沙区的实际首创了井灌打井提水灌溉的方法,投资15万元打了5口深水井,投资21万元开垦可耕地300亩,在开发的1000亩沙地上种了3000多棵白杨树、500多棵果树和小麦、玉米、籽瓜等农作物。正当我的开发取得初步成果的时候,1996年9月12日,沙xx团结嘎查书记xxx、村长尹xx及沙xx土地资源管理站站长杨xx和村民敖x(尹xx弟弟)、李xx(尹xx大舅哥)五个人,开着两辆推土机到了我开发的土地上,借口以沙xx当时给我划的地不是当前的这块地为由,要给我重新划地。

对此,我当然不能接受。但他们强行将推土机开入我开发的土地,将我承包区内的一口机井添埋,推倒杨树300多棵,霸占耕地600余亩,其中100多亩是已经开始耕种的好地。事发第二天,我即找到当时沙xx的党委书记李荣滨反映了情况,又向分管政法的李xx副县长作了反映。李县长让我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此事。1996年10月3日,我向xx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状告沙xx政府私自重新划地并授意杨xx等人侵权抢地。但在诉讼开始之后,xx县政府却徇私舞弊,通过非法发放土地证和违法进行土地等一系列行为,使土地权属问题成为该案的焦点。导致我的案件一波三起,让一桩简单的民事案件变成一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交织的复杂案件。现在案件虽然历经10年,却由于xx县政府的从中作梗,导致法院认定我的承包合同效力待定,使案件一托再托,我至也未能得到补偿。

我认为,xx县政府的违法行政行是造成我案件迟迟得不到公正解决和得不到赔偿的主要原因,已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我要求xx县政府对其违法行政给我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现就xx县政府政府在我案件审理期间所作违法行政行为一一列举如下: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土地权属未明的情况下,xx县政府违法向占地杨xx发放土地证。

1996年10月3日,我向xx县法院起诉沙xx苏木长秦x私自重新划地授意杨xx等人侵权抢地。1998年12月14日xx县法院判决,“双方所签合同符合当前国家开发政策,应为有效。但四至界限不清,双方应完善合同内容,保持现状,继续履行各自义务,沙xx赔偿杨xx机井损失、开垦地费用10500元。”1998年12月25日我不服,以自己承包的地已被侵占应恢复原状为由,向巴盟中级法院上诉。巴盟中级法院于1999年4月27日裁定,“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9年5月18日,xx县法院重审后裁定,“因所争议的土地所有权和性质有争议,需确认后再行审理,裁定中止。”原因是1998年3月12日xx县土地局给沙xx土地管理站站长杨xx办理了磴国用(1998)字第xxx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我认为,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20条规定,“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造册,不发土地证书”。xx县土地局给杨xx办理磴国用(1998)字第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是错误和违法的。这里边不排除土地局向土地局工作人员杨xx徇私的可能。

1999年5月20日,我以xx县人民政府颁发磴国用(1998)字第xxx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侵权为由,向xx县法院起诉xx县政府和杨xx。1999年8月4日,xx县法院以杨xx与沙xx签定的土地和xx县政府给杨xx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土地是不同位置的两棕地为由,以第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xx县政府颁发的磴国用(1998)字第xxx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我不服于1999年9月5日上诉巴盟中级法院。1999年11月2日巴盟中级法院以“xx县人民政府在土地发生争议的过程中,权属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予以登记发证错误,撤销xx县法院第6号行政判决书,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磴国用(1998)字第xxx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同时向xx县人民政府发司法建议,建议县人民政府对杨xx与杨xx的纠纷,先进行土地权属的确认后再发证”。xx县政府的违法发证行为被认定。

2、违背事实和法律,以集体草原证为依据对国有土地进行确权,让国有土地披上了集体土地的合法外衣。

在巴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后,xx县人民政府于20xx年6月28日作出(20xx)第1号土地权属文件即《关于沙xx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坑地区的土地确权决定》,决定第一条明确规定,“额尔特坑地区的土地所有权由于一直由团结嘎查的农民经营使用,1985年3月16日xx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县人民政府为团结嘎查颁发第九号《草原所有证》,确定了该地区属于团结嘎查村所有”。这一决定明显有违国家法律和事实,其理由如下:[page]

⑴额尔特坑地区1993年已纳入了乌兰布和沙区综合治理开发的总体规划中,属于国有土地。我所承包开发的土地,位于乌兰布和沙区。1993年2月20日《巴彦淖尔盟盟委、行政公署关于加快巴盟土地资源开发的意见》和1994年6月10日《xx县县委、政府关于加快乌兰布和沙区综合治理和加强经营管理的规定》中,已将该土地列入乌兰布和沙区综合治理开发的总体规划中。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xx县县委、政府在《关于加快乌兰布和沙区开发治理和加强经营管理的规定》中规定:“凡规划并批准的开发区,所在乡、苏木党委和政府要耐心说服和教育当地农牧民,树立顾全大局的思想。 ……此处隐藏7794个字……赔偿请求人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强制执行XX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用大挖机强行拆毁XX修建的34平方米的房屋,这是合法的。但是,赔偿义务机关用大挖机将赔偿请求人的住房和猪圈拆毁,此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司法执行错误,是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赔偿因其违法行为给赔偿请求人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赔偿请求人请求贵院依法支持赔偿请求人的请求,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赔偿请求人:XXX

  二0XX年八月二十三日

国家赔偿申请书6

赔偿请求人:***,男,73岁,蒙古族,现住*******,电话:*****。

赔偿义务机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 职务:县长

住所地:**县****镇

请求事项:要求赔偿义务机关磴口县人民政府因违法行政给赔偿请求人杨玉林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依法承担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1995年1月1日,本人响应***盟委、行署和***县县委、政府关于开发乌兰布和沙漠的决定,怀着一腔报国之心,与磴口县沙金苏木签订了定开发治理额尔特坑南沙滩1000亩沙漠的合同,并在磴口县公证处作了公证。之后,我带着两个儿子和十几年经营照相馆、修理铺积攒下来的资金,一头扎进乌兰布和沙漠,开始了对承包土地的开发和治理。经过努力,我结合沙区的实际首创了井灌打井提水灌溉的方法,投资15万元打了5口深水井,投资21万元开垦可耕地300亩,在开发的1000亩沙地上种了3000多棵白杨树、500多棵果树和小麦、玉米、籽瓜等农作物。正当我的开发取得初步成果的时候,1996年9月12日,沙金苏木团结嘎查书记沙拉扣、村长尹馒头及沙金苏木土地资源管理站站长杨五和村民敖腾(尹馒头弟弟)、李延宝(尹馒头大舅哥)五个人,开着两辆推土机到了我开发的土地上,借口以沙金苏木当时给我划的地不是当前的这块地为由,要给我重新划地。对此,我当然不能接受。但他们强行将推土机开入我开发的土地,将我承包区内的一口机井添埋,推倒杨树300多棵,霸占耕地600余亩,其中100多亩是已经开始耕种的好地。事发第二天,我即找到当时沙金苏木的党委书记李荣滨反映了情况,又向分管政法的李再河副县长作了反映。李县长让我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此事。1996年10月3日,我向磴口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状告沙金苏木政府私自重新划地并授意杨五等人侵权抢地。但在诉讼开始之后,磴口县政府却徇私舞弊,通过非法发放土地证和违法进行土地等一系列行为,使土地权属问题成为该案的焦点。导致我的案件一波三起,让一桩简单的民事案件变成一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交织的复杂案件。现在案件虽然历经10年,却由于磴口县政府的从中作梗,导致法院认定我的承包合同效力待定,使案件一托再托,我至也未能得到补偿。我认为,磴口县政府的违法行政行是造成我案件迟迟得不到公正解决和得不到赔偿的主要原因,已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之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我要求磴口县政府对其违法行政给我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现就磴口县政府政府在我案件审理期间所作违法行政行为一一列举如下: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土地权属未明的情况下,磴口县政府违法向占地杨五发放土地证

1996年10月3日,我向磴口县法院起诉沙金苏木苏木长秦杰私自重新划地授意杨五等人侵权抢地。1998年12月14日磴口县法院判决,“双方所签合同符合当前国家开发政策,应为有效。但四至界限不清,双方应完善合同内容,保持现状,继续履行各自义务,沙金苏木赔偿杨玉林机井损失、开垦地费用10500元。”1998年12月25日我不服,以自己承包的地已被侵占应恢复原状为由,向巴盟中级法院上诉。巴盟中级法院于1999年4月27日裁定,“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9年5月18日,磴口县法院重审后裁定,“因所争议的土地所有权和性质有争议,需确认后再行审理,裁定中止。”原因是1998年3月12日磴口县土地局给沙金苏木土地管理站站长杨五办理了磴国用(1998)字第A14101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我认为,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20条规定,“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造册,不发土地证书”。磴口县土地局给杨五办理磴国用(1998)字第A14101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是错误和违法的。这里边不排除土地局向土地局工作人员杨五徇私的可能。

3、在铁的事实面前,磴口县人民政府于20xx年11月15日以磴口县人民政府文件磴政字〔20xx〕159号作出了《关于沙金苏木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地区的土地重新确权决定》,再次将争议土地认定为团结嘎查集体所有。

我由于对磴口政府20xx年6月28日作出的磴政地权字〔20xx〕第1号土地权属文件做出了《关于沙金苏木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地区的土地确权决定》不服,先后向巴盟行署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向磴口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维持;又向巴盟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被维持;我又于20xx年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申诉状。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13日以〔20xx〕内行监字第4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磴口县政府的确权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了临河法院〔20xx〕法行字第12号行政判决,撤销了磴口县政府地权字〔20xx〕第1号土地确权决定,并判决由磴口县政府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但磴口县政府对高院判决书中提出的司法建议,一直不予理会,迟迟不作出新的行政行为。直至我向巴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磴口县人民政府才于20xx年11月15日以磴口县人民政府文件磴政字〔20xx〕159号作出了《关于沙金苏木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地区的土地重新确权决定》。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磴口县人民政府竟然仅以内蒙古高院行政判决书作为确权的法律依据,就再次作出了该片土地仍为团结嘎查集体所有的确权决定。

综上所述,磴口县人民政府在我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逃避责任,多次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徇私舞弊,给我造成极大的损害,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磴口县政府对此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我要求磴口县人民政府对我的损失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及金额附后)。

此致

**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国家赔偿申请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