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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还款承诺书范文七篇

时间:2021-08-24 08:05:39 收藏本文
精选还款承诺书范文七篇

精选还款承诺书范文七篇

在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大家都跟书信打过交道吧,书信是一种用书面的形式向亲人、朋友、同志问候、谈话、联系事宜的应用文体。相信写信是一个让许多人都头痛的问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还款承诺书7篇,欢迎大家分享。

还款承诺书 篇1

致______农村信用联社(合作银行)______ 信用社(支行、分理处):

本人与______ (借款人)系______ 关系,因其购买房屋(类型:住房、其他)向贵行(社)申请个人购房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 ,期限____________ 年。在贷款期间,本人愿意与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严格执行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购房借款合同中的各项条款,承担违反合同的各项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还款承诺书 篇2

本人姓名:,工作单位:

本人姓名: ,工作单位:

本人于20xx年 月 日向XX区财政局借款x万

元整(大写: 整)。于20xx年 月 日还款给 ,逾期未还作如下承诺:

1、本人保证今后的工作收入(或筹集到的款项)限用于缴交借款,还款时间每月月初5号—10号之间。还款方式以现金方式为主,银行转账只提供XX区信用社。XX区财政局收到款之后要出具相应的收据。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本人同意将本人的 提供抵押。

4、若本人因故要出国(境)留学或定居,愿意交清全部欠款后再办理出国(境)等相关手续。

5、在欠款期间,若本人因故转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由变动,保证及时将信息反馈给XX区财政局。若因不及时反馈信息造成不良后果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6、本人保证一定在20xx年 月 日前还清所欠的欠款,做诚信人,恪守信用。

7、本承诺一式三份,一份存XX区财政局,另两份本人保存。

家庭地址: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

本人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签字:

  当事人签字:

  20xx年 月 日

还款承诺书 篇3

承诺人: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方:______________

就承诺人____年____月_____日向_______借款100万人民币(壹佰万元)一事。向______________承诺如下:

一、 本人尚欠 借款本金壹万元整,本人承诺自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_日,分期,每个月_______日之前向_______支付_______万,直至全部支付完毕。

二、 以上借款利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同期给款利率的 4 倍,从____年____月_____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并在本金支付完毕后两个月内还清。

三、 担保方私人有限公司(新加坡) _______对以上债务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四、 如果本人严格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期限支付欠款本金,希望xx放弃第二条的全部利息及第三条的连带责任,双方的权利义务清结;如果本人没有严格按照第一条约定的期限付款,则全部付款义务自动提前到期。

五、 因本协议或本协议相关的一切纠纷由中国XX市XX区法院管辖。

私人有限公司(新加坡)

代表人:

签约日期:____年____月_____日

还款承诺书 篇4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南京市江宁区

出卖方:江苏山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方: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向甲方购买工程产品,为明确双方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双方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二、首付款、费用、付款方式及期限:

1、首付款:交货前,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首付款; 2、其他费用

2-1、保险费: 2-2、运费:元; 2-3、手续费: 2-4、担保管理费:元; 2-5、信审费: 2-6、公证费: 2-7、GPS费:元; 2-8、欠款利息:

3、付款方式及期限:所欠余款及费用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自年日至 。具体付款时间和金额详见合同附件。

三、产品质量标准及保修期:

1、本合同项下设备的质保期限为向第一使用者交付产品之日起两年内或三千小时,以先到为准。甲方根据山据山重建机《产品保证书》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2、乙方应按产品说明书正确使用与维护设备,因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的由乙方自行负责。

3、保修期内正常的设备故障与产品质量无关。保修方或该设备的生产厂家认为应能通过维护修复的,乙方应积极配合维修,不得阻碍或拒绝维护修复。正常故障发生后,乙方应积极采取替代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并不以此为由向甲方主张任何赔偿。

四、交(提)货地点、时间、提货人: 1、交货地点:

2、交货时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延并有权拒绝交货。

3、指定提货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4、交货之日起6个月内,乙方不得擅自将标的物用于跨省施工。

五、运输方式、到达站港及费用负担:

甲方以 汽车 运输方式代办运输至 (地点)。运费元人民币由乙方承担。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主机裸装、随机工具及配件、备件箱装,包装物不回收。 七、验收标准、方法:

按《供货明细》验收,乙方应在收到购买的工程机械后当场验收。乙方签收后即视为承认甲方锁交付的工程机械为合格产品。随机备品、配件工具岁主机一同发送,交付于验收的标准、方法适用本条的规定。

八、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乙方付清设备全部款项前甲方保留对该设备的所有权,乙方不得将该工程机械进行抵押、质押、转让或者用于清偿其它债务。乙方违反本约定的,甲方有权将该设备收回。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未按期足额支付款项的,应 ……此处隐藏2276个字……,因原告已经提供了原始债权凭证,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应由被告申请鉴定,被告也最便于提供检材,不申请鉴定的,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上的公章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如果被告不认可其有这枚公章,因在此情况下,要求被告举证基本上属于客观上不能,则应由原告进一步举证,比如查被告的工商档案材料、被告对外使用该公章的证据(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欠条、文件等等);如果被告认为该枚公章是假的,与其手中公章不一致,则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提供真实公章样本,申请鉴定。

如果被告不认可其有该枚公章,但其认可与原告间存在业务关系,也存在欠款关系,只是对数额和公章存有异议,则不能把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原告,被告应就其欠款事实进行进一步举证。

三、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买卖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

2、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对于付款的影响。

3、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情况:

(1)出卖人是标的物的所有人,还是合法占有人或非法占有人。

(2)财产所有关系是单一所有还是共同所有。

(3)买卖关系发生后当事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情况。

4、买卖关系的形成情况:

(1)双方建立买卖关系的时间、地点,有无书面协议。

(2)买卖关系的建立是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行为。

(3)买卖双方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价款支付方法、权利转移时间、标的物交付日期及违约责任是否约定明确。

(4)有无规避法律、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行为。

(5)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

5、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

(1)出卖人是否按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方法将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

(2)买受人是否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接受标的物,交付价款。

(3)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原因,违约方的主观过错情况,有无不可抗力的原因。

(4)当事人有无继续履约的能力。

四、法律关系性质及效力的认定问题

合同无效的情况应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下严格适用。从当前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出发,一般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五、案件相关事实的认定

(一)买卖合同中职务行为的认定

经初步审查,在认定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方面有争议的,以下几种具体情况应予充分注意:

1、只有业务员签字,没有注明单位名称的,或是虽然注明了单位名称,但未加盖单位公章的的情况下,如单位予以认可,则认定职务行为;如单位不予认可,则要看债权人或是业务员的举证情况,要适时引导当事人进行举证,债权人或业务员有证据证明系单位欠款的,认定为职务行为,否则只由业务员个人承担责任。

2、长期买卖业务中的负责人或采购人在离开公司后以单位名义为债权人出具欠条或帐务清单、购货清单等材料时,如单位追认,自无争议;如单位不予认可,则需债权人举证,如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则可以认定职务行为有效,如无证据证明,仅凭此条主张权利,则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

3、长期买卖业务中的负责人或采购人未离开公司,只是调离原来的部门,虽然其所出具的欠条的可信度大于离开公司后的可信度,但在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债权人仍要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其他相关材料予以佐证。

4、债权人向工地运送建筑用材料,个人给出具欠条的,如能证明债务人单位当时有该工地、材料也送至该工地、单位当时在该工地也有该职工,一般可认定为职务行为。如向工地送的是馒头等生活用品,收到人注明某某公司但未加盖公章的,如单位不予认可,则应对该生活用品的使用时间、用量、地点、需求人身份方面具体分析,查明相关事实,如综合情况符合工地使用的,则应认定为职务行为。

5.其他职务行为的认定。

(二)被告帐面记载和发票记载的名称与主张权利人不一致时的事实认定问题

实践中,时常有被告帐面记载的是欠某某单位款,业务往来时的发票也是该单位开具的,但主张权利人是个人,被告认可是与发票上记载的单位发生的业务关系,不认可与个人间的买卖法律关系。

在单位出具证明证实欠款属于个人债权的情况下,个人持有相关债权凭证,应认定个人与被告间存在买卖法律关系,个人有权主张欠款。

(三)发票能否作为付款凭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故发票应作为付款凭证。

现实生活中,发票与付款脱节的情况经常存在。对收到发票,给对方出具了收到条,但没有注明未付款的,被告主张已给付货款或是不到庭答辩的,应考虑双方的合同约定及交易习惯,原告仅凭一发票收到条主张欠款事实的,对欠款事实不能认定,有其他证据的,应综合其他证据进行认定。

如发票收到条上注明“收到发票,款未付”字样的,则应认定欠款事实。

(四)债权转让的认定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行为中需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比如转让时可能涉及诸如质量、折扣、维修等方面时,能否将债权单独转让的问题。

互负义务的债权转让,一是涉及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二是涉及可能侵害债务人的利益,应从严掌握。如实务中,有的公司把债权转让给了第三方,第三方现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债权债务人之间可能还存在很多如折扣、维修等问题的争议,且原债权人已经濒临破产,原债权人在债权转让后仍保留其应负之债务,但债务人实现其权利已基本为客观上所不能,这种情况下应认定单独转让权利损害了债务人利益,转让行为无效。

二是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问题

1、不能把提起诉讼视为通知的一种方式。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转让应当通知。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自然受让人也无权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就谈不上提起诉讼可视为通知的问题。

2、通知义务的履行问题。债权人向债务人邮寄了转让通知,但债务人不承认已收到,应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但对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审查,不宜过于严格,一般要求有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回执即可。

3、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债权人应当负有通知义务,也可由受让人把加盖有债权人公章的债权转让通知代为送达给债务人,受让人直接送达自己制作的通知材料不能产生转让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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