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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销售合同15篇

时间:2021-10-18 00:10:00 收藏本文
货物销售合同15篇

货物销售合同15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货物销售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货物销售合同1

常使用目的”标准的适用问题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 条第2 款a 项指出,“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该标准是销售合同的组成部分,即使当事人双方未明确约定,该标准也是约束双方的默示条款。买方订购货物时通常仅提出规格而未标明使用目的,此时卖方提供的货物应该满足通常使用的所有目的要求,而是否满足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是非题。

一、中等品质标准还是最低品质标准

例1: 一家德国鞋业零售商向一家意大利鞋业制造商进口多种鞋子,合同中并没有对鞋子的品质做出明确约定。买方声称卖方交付的鞋子存在瑕疵并构成根本违约。但鞋子仍可以进行销售。柏林法院认为卖方构成违约,货物必须满足中等品质标准才算符合“通常使用目的”。

而德国另一个法院认为,满足“通常使用目的”要求货物必须满足中等品质标准还是仅仅要求其具有“可销售性”的最低标准仍需要进一步讨论。“通常使用目的”应立足于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按理性第三人所能预料与期待的予以解释。

笔者认为,对货物质量的要求可能存在不同等级标准的适用,除非买卖双方明示货物必须满足中等品质标准,否则卖方提交的货物只要符合其通常被使用时的最低标准即可。因为一般情况下,卖方无法详尽了解买方国内的商业习惯及特殊要求,对其提出“中等品质标准”的要求实属过分。通常此种标准的未满足是买方按其国内标准或其特殊目的提出,卖方难以预见,否则就可能会要求修改价格或者甚至拒绝缔约。当然,最低品质标准目前还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实践中通常将相关贸易习惯或“可销售性”作为判断是否符合最低品质的标准。

二、通用性以卖方所在地还是买方所在地为准

例2: 一家瑞士出口公司向一家德国公司出口新西兰贝类,这类贝类含有一定数量的镉。德国买方声称这些镉成分违反了德国有关法律,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卖方则认为这些镉含量依据瑞士相关法律是完全符合标准的,并没有超出限制值。

德国联邦法院在本案中认为原则上卖方不应当被期待要遵守买方或者货物使用地国的公法性质的法律规范。例3: 营业地位于美国路易斯安娜州的商家从一家意大利公司处购进乳房X 线照相器材。该批器材与美国安全法规不符( 但是符合意大利的相关标准) ,并因此在美国被查封。买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美国地区法院在本案中做出了判决,认为该仪器由于没有符合美国的安全标准,所以依据CISG 第35 条可以认定有瑕疵存在。

施莱希特里姆教授认为,对于该问题的解决不能简单的优先适用卖方或者买方国家的货物标准。只要当事人没有对质量进行具体的规定,那么起决定性作用的就是货物的使用目的。

笔者认为,《公约》充分体现和贯彻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通用性也应当充分考量当事人的缔约环境,比如买方对卖方的依赖性。若卖方在此类贸易中经验丰富且买房因此对其产生了依赖,那么卖方要考虑应当适用何地的“通用性”标准及其他各种因素; 如果卖方不具备此种能力,买方则应尽提示义务,明示买方所在地甚至是货物将要被转售的第三国的“通用性”标准,否则应以卖方所在地为标准,因为通用性标准既然是一种默示条件,就应该以卖方的合理预见为限,只有以卖方所在地为标准,才是卖方凭经验可以合理预见的。

三、是否要满足买方所在地的所有法律规范

例5: 德国一家渔货进口商从瑞士供应商购买了1750公斤贻贝,当地市政局检测认定这批货物某种微量元素超标,不符合德国建议性卫生标准,但是该微量元素没有超出允许的水平,贻贝仍然可以食用。买方拒绝付款,卖方起诉。案件经过初审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判决,判令买方支付价款及利息。德国最高法院认为: 公约第35 条第2 款( a) 、( b) 项并没有向卖方施加义务,要求他交付的货物符合进口国现行所以法规和公共卫生条款要求,除非出口国也实行同样的规定,或者依据于卖方的知识,买方已经告知卖方这方面的法律要求,或者存在特殊情况使卖方已经了解这些规定。

例6: 西班牙卖方与德国买方订立胡椒粉销售合同。卖方在交付第二批货物后被德国政府告知胡椒粉中的“乙撑氧”含量超过德国食品安全法允许范围。法院了解到当事人双方的长期业务联系,在以前的交易中卖方同意采用专门流程保证货物符合德国食品安全法,因此,地方法院认为卖方已经默示地同意货物必须遵守德国食品安全法。法院认为“乙撑氧”超标属于货物不适用于“通常使用目的”,不适用于在德国销售,卖方构成根本违约。

这两个案例情况非常相似,但裁决结果却截然相反。两个案例最重要的区别就是例5 中卖方违反的是买方所在地推荐性的标准,而例6 中卖方违反的却是进口国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法。推荐性法律规范通常对产品提出更高的要求,却并不影响产品的正常用途,即使是在一国国内,该规范都不会得到全面的强制使用。由此我们可知,满足通用性标准要求并不意味着应与进口国任何关于产品的法律、规定相符,特别是不要求与非强制性的标准要求相符。“贻贝案”中法院的裁决同时有助于我们总结卖方的交货应符合进口国相关的产品标准要求的情形: ( 1) 进口国的技术标准要求或卫生标准要求与出口国相同。( 2)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应当符合进口国效力较高的、强制性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等法律规范。( 3) 当事人双方有长期的同样货物的往来交易或卖方在买方境内有分支机构等情况表明卖方应当知道买方国家关于货物的产品标准要求,并默示地对这种要求表示同意。另外,从“贻贝案”中还能推出另一个。

四、结论

卖方明知货物在进口国销售的事实不足以认定卖方在没有从买方那里获知进口国标准的情况下,默示地同意满足进口国所有法律规范、不确定的标准和管理要求。对外国的卖方,不应要求他知道进口国不确定的公共法律和管理实践,买方不能合理地依赖卖方这方面知识,相反,买方应知道自己国家的这些特殊规定并通知给买方。

货物销售合同2

甲方(卖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就如下条款达成一致:

1.商品名称:_________

2.品质/规格:_________

3.单位:_________

……此处隐藏33026个字……某些不规范的行为:如政府部门检查不合格等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此项费用为(大写)_________元,用于合作成本分摊及补偿。

二、消费者权益保证金

1、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元,作为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内,由乙方一次性交纳。该保证金于本合同终止,乙方撤场后三个月无息返还给乙方。

2、如因乙方商品质量等问题而引起顾客索赔,甲方有权以该保证金支付赔偿金。保证金不足赔偿的部分,由乙方补足。甲方扣除保证金后,乙方须在接到通知后七天内将保证金补足到上述(第1)款约定的数额。逾期未补足的,甲方有权从乙方销售款中扣除差额部分补足保证金数额。

三、新品推广费

乙方增加新品时,应向甲方一次性交纳新品推广费,_________元/每个新品。甲方应在商场内接到新品后优先将新品陈列在货架明显位置上一个月,一个月后恢复正常陈列。支付日期为新品陈列前一周内。

四、特殊陈列费

为满足乙方做商品特价刺激消费者购买,同时突出乙方产品品牌形象,甲方在超市内开辟空间提供陈列进行乙方产品促销及产品展示。如乙方需要该项服务,应与甲方另行签订促销陈列协议。

五、邮报费

甲方定期会消费者做宣传页,乙方在其上设立自己的广告页面,树立品牌形象。每个版位_________元,甲方全年计划推出_________期,乙方确定参加期,邮报费总计金额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六、促销费

甲方为促进乙方商品销售,组织促销活动。经双方协商,乙方向甲方交纳促销成本费_________元,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

七、水、电、物业及库房管理费

乙方商品在超市内销售产生的水、电费每月_________元,必须于次月_________日前支付。

乙方商品在超市内销售产生的物业管理费、库房管理费每月_________元,必须于次月_________前支付。

八、上述费用的支付方式:□现金□支票□货款扣除

九、如乙方不支持上述费用,应按每年度销售金额的_________%作为甲方的销售奖励向甲方支付费用。第十四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_________市_________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六条

其他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由甲乙双方加盖骑缝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本合同共计_________页,其中合同主文_________页,附件_________页。第十七条

本合同以“□”的为选择项,适用的划“√”,不适用的划“×”。第十八条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须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身份证复印机;

四、税务登记证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复印件;

五、商标注册证明、使用许可证明及授权代理证明复印件(使用他人商标时);

六、相关专利权属证明复印件(取得或授权使用证明);

六、营业代理人之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

七、进口商品商检证明、关税证明或进口商品报关单;

八、与经营商品有关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证件。

注:上述文件均需复印件两份并加盖公章。第十九条

本合同附件包括:

附件一:供货商对帐、结帐须知。

附件二:供货商送货须知。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乙方送货须知一、送货条件

1、送货车需密封且专用;

2、送货车需清洁并消毒;

3、只使用消毒的塑料筐;

4、生熟分开;

5、送货人员需衣着整洁,手干净;

6、冷藏车(﹤4℃);

7、冷冻车(﹤18℃);

二、熟食课

1、熟食在烹调后_________小时/天送货;

2、提供送货单及合格证;

1、熟食需密封包装,干净并用塑料袋包装好,熟食加工后急冷藏;

2、送货的生鲜产品温度应低于6度或者高于55度;

3、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三、鱼课

1、活鱼需有足够的水和氧气;

2、内部温度低于4度;

3、新鲜的海鱼需于捕鱼后_________天送货;

4、冰冻的鱼需密封的原包装送货,并附有日期,温度低于零下12度;

5、贝类保湿,活运,并冷藏运输;

6、活体甲壳类需扎紧;

四、蔬果课

1、蔬果类在送货前需清洗;

2、农药使用符合国家要求;

3、新鲜;

4、叶菜一天订一次送一次;

5、豆腐需放入带盖的塑料盒中送货(或在木盒中垫层布),温度低于10度以下;

五、肉课

1、非本地供应商需提供:(1)非疫区证明(2)准运证

2、真空包装的肉类需有生产日期,有效日期;

3、送货的新鲜肉类应低于零上6度,动物躯体低于零上9度;

4、切肉及家禽类应用附有保鲜膜的塑料盒运送;

5、屠宰后_________天内送货,在冷库内至少保存10小时;

6、白猪吊挂运输,半片猪用塑料薄膜覆上;

7、家禽去脏,运输前需预冷;

六、散装生鲜

1、糕点、鱼干、干果、酱菜类;

2、以及来自杂活的单品;

3、包装上有生产日期;

4、包装上有保质期;

5、包装完好,食品不直接接触纸箱;

6、新鲜的杂货单品温度应低于6度,冷冻单品温度应低于零下12度;

乙方特此承诺其提供的商品符合以上质量/卫生条件。以上要点将由甲方收货部门负责检查,如乙方没有按上述条件执行,货物将会被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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