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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买卖合同(汇编15篇)

时间:2023-04-03 23:33:09 收藏本文
公司买卖合同(汇编15篇)

公司买卖合同(汇编15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公司买卖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买卖合同1

法定代表人张庆辉。

委托代理人吴健生、林孝强,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紫荆花制漆(汕头)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叠金工业区三片区。

法定代表人叶凤娟。

委托代理人余超生,广东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潮州市联华电子有限公司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XX)金岐民初字第4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XX年1月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工业漆销售协议》,协议书是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在协议书中有一格式条款:“与本协议有关而产生的一切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解决不了则提交供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按上诉人的理解。上诉人认为,依以上条款的约定,如双方发生纠纷,应先协商解决,如解决不了,才能提交给供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裁决。被上诉人如果要选择“供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应先与上诉人协商,协商不成,才能起诉。否则,本案只能按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发生合同纠纷后,没有与上诉人协商解决。因此,有权管辖本案的法院是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XX)金岐民初字第44—1号民事裁定,指令该院将案件移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答辩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XX年1月1日签订的《工业漆销售协议》第十条明确约定了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与本协议有关而产生的一切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解决不了则提交给供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裁决。因此,双方当事人已协议选择了原审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条款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被上诉人依据协议管辖条款的约定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在起诉前,已与上诉人多次协商,协商不成才向人民法院起诉。况且,双方协商也不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前提条件,即使双方没有协商,被上诉人也有权起诉。上诉人提出应先行协商,协商不成才能向金平区法院起诉,否则,就只能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上诉人纯粹是在玩弄文字游戏,所提理由根本不能成立,目的无非是拖延时间。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以维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买卖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工业漆销售协议》明确约定“争议的解决:与本协议有关而产生的一切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解决不了则提交供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裁决”。依照法律规定,应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协议选择了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款的内容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是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其作为原审原告,依据协议管辖条款的约定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审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潮州市联华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公司买卖合同2

xx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西安君威工贸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当日立案。

该案与(xx)西铁执字第32号案系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均系同一人,诉讼标的为同一标的,由于(xx)西铁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分了两个阶段,所以申请人分了两次向我院申请执行。承办人将两案合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根据我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xx)西铁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于次日前往被执行人处向被执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该公司负责人马均利来后,其强调外面拖欠他们公司有3200余万元的债务,拖的公司现在经营困难,本来用于还债的钱由于没到位,所以无法履行债务。承办人对其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被执行人答应一旦有货款到账就履行。但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20万元后,就再不履行,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全面履行债务,承办人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并冻结了其银行存款,并将44万元存款划至法院账户。共计到账66万元。将32号案件的执行款567495.8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西安君威工贸有限公司。至此,(xx)西铁执字第32号案强制执行终结。

执行

对于(xx)西铁执字第35号案的500000元执行标的,承办人多次到被执行人处执行未果。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向我院提供了其对第三人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到期债权人民币40万元。本院于xx年9月24日向第三人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送达了履行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对40万元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按通知履行义务。我院于xx年11月3日裁定,决定对第三人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强制执行,次日向第三人送达了强制执行的民事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经过对第三人的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人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xx年12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到期债务40万元。承办人随后从被执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将剩余执行款及迟延履行金20xx元追回,共计502000元。已将执行款5020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执行第三人债务执行案件,其典型的主要特点是被执行人用自己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欠债务时,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在执行这类案件时,应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到期债务。如果第三人提出异议,法院则应进行审查,审查中异议不能成立和在通知后没有提出异议的,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通过对以上法条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主要有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君威工贸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后,我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 ……此处隐藏16819个字……p>出库单、总装图、电气控制图(含操作说明)、水汽管路图(含操作说明)、零配件清单等各一份。

十一、违约责任

1、卖方未按交货进度交付货物,每延期一天,卖方递延支付买方未交付货物货款总额的0.5%滞纳金,因不可抗因素、经买方书面同意延迟交货或不影响安装进度的情况除外。卖方的安装人员在规定的时间没有到买方现场,每延期一天,卖方递延赔偿买方货款总额的0.5%违约赔偿金,因不可抗因素、经买方书面同意延迟安装或不影响安装进度的情况除外。卖方质量未达到验收标准,整改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有权顺延付款日期至整改验收完毕,整改后尚达不到验收标准,买方有权要求退货。

2、买方未按付款进度支付卖方货款,每延期一天,买方递延赔偿卖方货款总额的0.5%违约赔偿金,因不可抗因素或经卖方书面同意延迟付款除外。

十二、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提交卖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

十三、其他事项

合同未明确约定的,由买卖双方另行协商约定或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十四、生效条件

本合同一式几份,买方执几份,卖方执几份,自买卖双方签盖之日起生效,双方认可传真件具有法律效力。

卖方(章): 买方(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复核:

日期: 日期:

公司买卖合同15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以下合同条款。

一、合同标的物

1、本合同标的物为

3、乙方承诺如下:

(1)乙方在十月一号之前发鸡苗。

(2)乙方喂养一个月,体重不得小于六两。

(3)乙方给鸡苗做全部疫苗,以后甲方喂养的存活率在95%以上。

(4)鸡蛋颜色为褐色。

(5)免费提供养殖技术,后期技术问题有技术员帮忙解决,上门服务免费。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至

三、供货及验收

1、甲方向乙方购买鸡苗,由乙方送鸡苗至

4、乙方送鸡苗途中发生的损毁等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予承担。

5、乙方将鸡苗送至合同约定的地点后,甲方检验后收货,具体步骤如下:

(1)鸡苗到后,乙方点数壹仟只六两以上的鸡苗。

(2)鸡苗不合格(包括鸡苗质量不合约定、型号不符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鸡苗、退鸡苗,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由乙方自行负担。

四、货款支付

五、货款支付采取以下方式:

1、 甲方向乙方支付总额的50%作为定金。

23、乙方在收款时应提供相应金额的合法发票。

六、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地点送达货物,应承担此次送货数额的违约金。造成甲方工程损失的,甲方保留要求乙方赔偿的权利。

2、乙方送达之货物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拒绝收货或要求乙方退货、补货。乙方应承担此次送货数额款项 的违约金。造成甲方工程损失的,甲方保留要求乙方赔偿的权利。

3、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数量交货,应在约定交货时间前_____天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可根据乙方状况进行评估,如果甲方根据评估认定乙方不能继续履约,可解除本合同,并于三天前通知乙方,乙方不得有异议。甲方根据甲方(项目部)认定的供货数量进行结算。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无正当理由停止供货的,应承担未履行部分货款总值_________的违约金,造成甲方工程施工无法进行、耽误工期或其他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实际损失。

5、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货物总数量短缺或其他应当归责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工程施工无法进行、耽误工期或其损失的,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 的违约金,甲方并有权保留要求乙方赔偿实际损失的权利。

6、甲方未能按约定付款的,应承担不能付款部分如因乙方伪造数据、改变合同约定的货物单价等,而制作付款申请书请求甲方付款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保修期限及责任

八、其他约定

九、不可抗力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客观情况。

2、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情形,致使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合同约定条款时,不能履行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之日起 日内向对方书面通知,在取得合法机关有效证明后,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经另一方同意后,履行方可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方责任。

3、合同迟延履行所发生的不可抗力,履行方不免除责任,并必须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十、其他

1、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提交给对方相关资料备案:

(1)乙方是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乙方属个人的,应提交合法的身份证明文件;

(3)乙方以代理人身份签订本合同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明确载明代理人授权范围;

(4)乙方提交生产厂家名称、生产质量合格证书及相关说明,以便甲方备案使用;

2、本合同签订时需甲方公司盖章及项目经理签字认可,否则本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签订,除甲方(项目经理)签字或盖章认可的,甲方的其他工作人员不能代表甲方处理因本合同引起的债权债务,擅自处理债权债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出具欠款证明、对帐单据等等,因此而产生的债权债务甲方不予认可,且对甲方不产生法律效力。

十一、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履行产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态度,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中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合同效力及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于本合同同时使用,补充合同与本合同矛盾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4、本合同的附件包括双方的资格资料、送货收货清单、来往帐单、支付证明等,与本合同同时使用,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项目经理: 签约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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