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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模板汇总5篇

时间:2021-09-28 17:05:23 收藏本文
关于劳动合同模板汇总5篇

关于劳动合同模板汇总5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劳动合同 篇1

用人单位(甲方): 名 称:

经济类型:

地 址 :

职工(乙方): 姓名 性别:

年龄 用工形式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甲方(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招用(以下称乙方)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双方根据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1种形式:

1.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本合同除可因甲方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在定期考核中发现乙方未能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劳动义务而依法予以终止外,其他终止条件为: 。

3.合同期限至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其完成的标志事件是。新招收、调入、统一分配人员的劳动合同,自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为试用期。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各存一份。签证时还需交签证机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二、工作任务

(一)乙方生产(管理)工种(岗位或部门)。

(二)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

(一)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并保证每周乙方至少不间断休息24小时。

(二)甲方可以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但每个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第(三)项规定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5.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6.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四、休假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节日、公休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女职工劳动保护等假期的待遇。

五、劳动报酬

(一)乙方工资分配形式、标准:

1.甲方按照政府有关企业职工工资,特别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

资标准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工资形式和工资标准。

2.乙方试用期工资_元/月;试用期满乙方起点工资定为_元/月。甲方可按企业工资制度调整乙方工资。

(二)甲方每月如期发放货币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

(三)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平时和休息日加班无法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国家(含省、市)规定的标准发给加班工资。其中:

(1)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甲方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加班工资,如加班时间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的,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2)休息日加班,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3)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300%加班工资。但乙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应以一定周期综合计算,属加班时间部分,应按加班工资计发。

(四)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按本条第(一)项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按不低于本市规定的失业救济标准发给乙方生活费。

(五)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以及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女职工劳动保护假期间,甲方按不低于本合同确定的乙方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六)如甲方克扣或无故拖欠乙方工资,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资,低于本市最低标准支付乙方工资的,均应予补发,并应按国家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六、保险福利待遇

(一)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需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基金,同时甲方应定期向乙方通告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基金情况。

(二)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女工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甲方按本市有关社会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医疗终结,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甲方按规定给予办理提前退休;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费等按不低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一次性优抚金、生活补贴、供养直系亲属死亡补助费等,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或甲方分别计发。

(六)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产期间,乙方按国家规定享受的休假、劳动保险、医疗等待遇不变。

(七)乙方其他各种福利待遇、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制度执行。

七、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和标准,包括有关女职工、

未成年工(16周岁至未满18周岁的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和《山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

(三)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和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的劳动保护用品,按劳动保护规定定期免费安排乙方及进行体检。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八、劳动纪律及奖惩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职工守则》等各项管理制度,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九、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一)本合同固定期限届满即自然失效,双方必须终止执行。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二)如甲方因生产经营情况变化,调整生产任务,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 ……此处隐藏3584个字……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劳

动纪律以及其他与工作有关的情况。

第五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以及上级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一) 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具体上班时

间,根据甲方工作需要确定。

(二)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乙方上下班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和甲方的安排而定。

(三)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以月(季、半年、一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第七条 甲方在国家规定节假日期间依法安排乙方休假。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八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变更工作岗位,乙方薪酬标准由甲乙双方重新协商确定。

第九条 甲方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工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的薪酬制度,依法自主确定薪酬分配方式和薪酬水平。并可根据对乙方的考评结果和公司制度,相应调整乙方的薪酬。

第十条 乙方试用期合格后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试用期工资 元/月。 第十一条 甲方按月以现金形式支付乙方的工资,发薪日一般为次月的8-10日,甲方不得无故克扣或故意拖欠。

第十二条 甲方按相关规定,为乙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定的税费、保险费等。

第十三条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从其月应发工资中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各项费用或经济赔偿。

第五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且乙方应在贰星期内办理完相关手续,乙方逾期办理导致的后果及增加甲方的成本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工伤待遇以及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等各项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七条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八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卫生安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九条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听从甲方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违章操作、冒险作业。

第二十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和危害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行为拒绝执行,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一条 乙方因身体等原因,不适合从事某些工作岗位或项目,乙方应在上岗前以正式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否则因乙方隐瞒,甲方在乙方工作后获知此情况,甲方有权随时终止与乙方的劳动合同且不须向乙方提供任何经济补偿。

第七章 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甲方制定的与员工利益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在公司内公示。乙方应主动认真学习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爱护甲方财产,维护甲方形象。

第二十四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在任何第三方兼职,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须向甲方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 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乙方相应的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八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续订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

(一)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合同的相关内容相应进行变更。

(二) 订立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

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三)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本合同期满前1个月向双方表示续订或不续订意见。乙方接到甲方续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未做书面答复,视为乙方提出不再与甲方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甲方

要求乙方不能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乙方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

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

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上述第二十九条情形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

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的,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乙方须按照甲方规定办理及所有技术、经营、生产等资料和信息载体的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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