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华】劳动合同范文汇编十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劳动合同10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劳动合同 篇1聘请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依法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受聘人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第二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个月,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月____日止,试用期间,经甲方考核,乙方不符合聘用条件,自甲方通知之日起,本合同予以解除。
劳动合同期届满即终止执行,合同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工作岗位及工作条件: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自身特长,安排乙方从事岗位工作(职务说明书另订)为保证乙方能顺利完成工作任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须的生产、工作条件。工作时间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如特殊情况须延长工作时间,甲方按《劳动法》规定给予劳动者加班报酬。
合同期内甲方X根据工作需要调换乙方工作岗位,乙方应当服从甲方工作安排,不得无理拒绝。乙方对工作变动不服,可以向甲方提出申诉,也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劳动报酬:
合同期内,甲方按照国家及本单位有关规定,根据乙方岗位,按每月
元人民币支付工资,试用期工资为正式聘用工资标准的%.如
乙方工作出色,甲方根据有关考核规定给乙方加薪,如乙方岗位变动,则按甲方岗位工资标准执行变动后的岗位工资。
甲方应每月____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乙方工资。
根据社会经济增长和企业发展等实际情况,如需提高工资水平,由甲方另行规定。
第五条劳保福利待遇:
在合同期内,甲方每年为乙方购买劳动保险。
如乙方在合同期间因工负伤、致残或死亡,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余一概由乙方负责。
乙方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乱纪活动致伤、致残、致死的一切费用自负。乙方其它福利待遇按甲方有关福利制度实行。
第六条劳动纪律:
在合同期内,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制订的《员工手册》和其它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维护甲方形象,努力做好工作。
乙方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经法人代表授权方X,未经公司授权或以乙方个人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其民事责任均由乙自行承担。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X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乙方任何经济补偿:
1、员工在试用期内,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失职,徇私,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数额达伍仟元以上(含)的;
3、违反《员工手册》,符合其“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4、员工提供虚假个人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岗位要求重要证明材料,致使公司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后,经公司调查证实,员工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
5、蓄意损害公司财产,造成不良影响的;
6、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影响的;
7、组织职工擅自工,有意制造事端的;
8、办公时间内进行娱乐、赌博活动的;
9、改、伪造单据、证明材料的;
10、违反公司保密制度,符合保密制度中“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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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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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它触及刑法及行政强制性规定行为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应提前____日通知乙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国家劳动法给予经济补偿:
1、乙方工作中年度考核不及格的;
2、乙方不能胜任公司安排的工作,经培训或岗位调整仍不能胜任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公司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4、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5、国家劳动法上规定的其他可以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三)乙方在合同期限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____日通知甲方。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乙XX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
第七条
第二款解除劳动合同: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均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劳动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出任何要求。
第八条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如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九条劳动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向____市____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乙方劳动人事档案由乙方自行寄存,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双方以本合同作为劳动关系建立的依据。
(二)甲方根据需要可对乙方进行技术培训,签订培训合同,培训费按培训合同约定内容支付。
(三)乙方应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对外泄露,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乙方在甲方单位任重要岗位职务(所有财务人员、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等)须与甲方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一条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乙方仔细阅读、学习了甲方的《员工手册》、《部门工作职责 ……此处隐藏11089个字……,甲、乙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特别提示:以上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应事先仔细阅读,并详细了解合同以及附件内容,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劳动合同 篇10标签:工作合同,工作签约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是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根本没有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或者虽有约定,但用人单位实际上并未支付,在这样的情况下,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对劳动者是否还有约束力?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并未对此做出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处理不一,严重损害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下面笔者根据劳动争议多发的几个省市出台的指导意见,就竞业限制补偿金对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影响进行分析,希望能够给读者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此类案件提供一些参考。
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这几个省市是中国劳动争议案件的集中地,因此,这几个省市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基本上代表了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意见,笔者通过对上述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台的指导意见的分析,认为司法实践中关于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时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存在三种观点,即“有效说”、“无效说”、“效力待定说”。
一、“有效说”,以上海为代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关于“当事人对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清的处理”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 20-50%支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根据该指导意见,用人单位未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未约定支付标准的,竞业限制协议仍有效,劳动者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也需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可协商约定,协商不了的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 20-50%支付。
二、“无效说”,以江苏、浙江为代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了经济补偿但未按约定支付的,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江苏省的指导意见对于用人单位未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了但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直接否认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没有法律约束力。没有法律约束力当然可以理解为没有法律效力。但是,该指导意见在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又增加了一句,劳动者依约遵守了竞业限制条款,但用人单位未按约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双方没有约定补偿标准或约定的补偿标准低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标准,劳动者请求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标准补足的,应予支持。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但未同时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经济补偿的数额明显过低、不足以维持劳动者在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该竟业限制条款或协议无效。第三十二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再具有约束力:(4)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
三、“效力待定说”,以北京、广东为代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至工作交接完成时,用人单位尚未承诺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四、对三种观点的评析
竞业限制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但由于竞业限制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权,因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成为必要,是对劳动者择业权被限制的补偿。从合同性质看,竞业限制协议属于一种双务合同,用人单位如果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当然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上海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未约定支付标准的,竞业限制协议仍有效,劳动者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也需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可协商约定,协商不了的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这似乎有强制双方履行的嫌疑,不足之处在于未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况下,劳动者是否还需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江苏、浙江规定用人单位未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了经济补偿但未支付的,直接认定竞业限制协议无效,这样似乎显得太武断。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由于疏忽或对法律知识的缺乏,在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但是其目的并非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如用人单位愿意支付经济补偿,但劳动者以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为由不同意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要求法院判令协议无效,如果法院直接否认协议的效力也是不妥的。
北京和广东规定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并不导致协议无效,只有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时,竞业限制协议才不产生法律效力。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并不能必然得出用人单位有“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故意,如果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经济补偿,才说明其有“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的故意,这种情况下认定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显然是没有问题的。笔者认为,北京和广东的规定是比较合理的,既兼顾了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又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把握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