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选】劳动合同范文集锦6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劳动合同 篇120xx年1月1日,倍受各方关注的《劳动合同法》终于正式实施了。这部法律的出台,在带给中国数亿劳动者更多喜悦、赢得普遍赞赏的同时,也受到理论界乃至实务界不同程度的非议。一时间有关《劳动合同法》及其条款的评论铺天盖地,大家众说风云、莫衷一是。客观地评价,《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确实解决了长期以来劳动领域普遍存在的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过短、滥用试用期等问题,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改善了劳资关系。而且从长远来看,该法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且也有利于企业的健康成长和长远发展。但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劳动合同法》的个别规定还比较原则,不便于实践操作,且有些规定缺乏完善制度支撑,很难实现立法者的良好初衷。《劳动合同法》第30条引入的支付令制度就充分体现出这方面的尴尬。
《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一条款曾一度被众多媒体、学者誉为《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更为广大网民称为讨薪的“尚方宝剑”。的确,《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权利,可以使劳动者饶开漫长的仲裁、诉讼,达到迅速拿回拖欠薪金的目的。但是如果我们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仔细加以分析,这一美丽的憧憬就会顷刻间化为泡影。
《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支付令制度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通过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限期清偿债务的法律制度。支付令制度有三大优势:一、程序简单、快捷。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提出书面异议;二、诉讼成本较低。收费标准仅仅为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三、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15日内,既不提出书面异议也不履行支付令,债权人就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从这一规定来看,在债权债务案件处理中,支付令制度确实有着其他制度无可比拟的优势。但是,我们再从《民事诉讼法》第19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1条的规定来看,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15日内,一旦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将在不再审查异议是否成立的情况下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这又不能不说是支付令制度的一个先天缺憾。
《劳动合同法》引入的支付令制度并非单独创设,因而在支付令的具体运用上,毫无疑问要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执行。那么,在劳动者因欠薪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后,且不说人民法院能否依据劳动者提供的事实及证据发出支付令,即便人民法院能够发出支付令,只要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也将自行失效,劳动者也将不得不另行启动仲裁、诉讼等程序,而这样的结局在无形中更增加了劳动者追讨工资的程序、时间及经济成本。现实是,由于用人单位欠薪的原因多种多样,现行法律又未对滥用异议权如何处罚作出规定,导致实践中用人单位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必然会毫无顾忌的行使异议权而使支付令失效。这样,《劳动合同法》引入支付令制度、快捷处理欠薪问题的立法初衷将无法实现。
鉴于《劳动合同法》支付令制度所处的上述窘境,笔者认为,对于欠薪问题,如果要引入支付令制度,就应当从根本上解决支付令制度存在的弊端,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债务人滥用异议权的处罚规定,加大债务人滥用异议权的成本,规范债务人异议权的行使。只有这样,支付令才可能成为劳动者维权的有力武器。事实上,单就《民事诉讼法》支付令制度来说,实践证明也确实存在这样的完善要求。另外,如欠薪问题已严重影响劳动者及其家属的日常生活时,劳动者也完全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以保证自己的正常生活,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 篇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
(一)固定期限:自__年 月 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第二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试用期为 :
(一)无试用期。
(二)试用期自___年 月 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 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安排乙方从事 工作,岗位职责是 。
乙方工作地点为 。
第四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 (周、月、季、年)为周期,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甲乙双方协商安排。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甲方应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乙方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第七条 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 ……此处隐藏8924个字……的确立则是忽视的,对这部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则是出于灰色地带,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劳动纠纷问题。而对于以上的问题来讲,《劳动合同法》作为调节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关系、劳资关系等的重要法律杠杆,其立法宗旨的进一步确定应不断贯《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主题双方责任和义务以及身份角色等多方面的确定,以此不断提高《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2.利益兼顾。我国对于《劳动合同法》的性质界定与民事法律的性质界定是一一致的,我国市场经济在践行《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不能违反《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这是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存在的基本原则的规定。基于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过程中,我国对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界定是从基于保护劳动者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作为基本出发点而进行的。如果,现行的劳动制度和劳资关系确立方面对雇佣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程序化的、正规化的保护,那么不仅会降低劳动者劳动福祉的获得感,而且同时也会损害劳动者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这样对于我国《劳动合同法》存在和践行来讲是一种严重的亵渎。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在进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过程中,对于其宗旨的确立始终秉持利益兼顾的理念。一方面则是表现在相对于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管理者、核心技术人员等而言,普通的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这部分劳动者不管是在劳动技能还是在社会地位以及福利报酬等方面都存在与较为弱势的地位。所以,《劳动合同法》始终保护普通劳劳动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为了坚实的贯彻公平的原则,对于隶属于雇佣者的管理者而言,对于其劳动利益的保护更多的是强调其责任和义务的承担,《劳动合同法》明确界定这部分人员不能够随意的违法签订合同,随意的跳槽,以此避免给雇佣方带来不良的发展影响。以此,基于以上两方面分析的基础上,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确立需要坚持贯彻利益兼顾的理念,能够对雇佣方和劳动者的双方权益进行合理的取舍和系统化的、正规化的保护,力图能够在雇佣者和劳动者之间建立一种有效循环的利益关系。
3.坚持法治。《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对于倾斜保护和利益兼顾理念的贯彻最为基础性的则是对于法治原则的贯彻,坚持法治是保证《劳动合同法》权威性和法律性的重要指导原则。那么,基于当前我国《劳动合同法》坚持法治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则是,立法宗旨的确立导致拉动合同出现无效的范比较大。如,现今存在的大量的企业、个体户等市场主体凭借着欺诈、胁迫等不良操作手段威胁劳动人员签订或更改劳动合同。这些不良现象的出现并不能够否认现今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改进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由于劳动合同签订的数量逐年的上升,导致在合同认定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劳动合同无效的现象,这就违背了《劳动合同法》治的基本原则。所以,在坚持贯彻法治原则的基础上,我国《劳动合同法》宗旨的选择和变更应明确规定劳动者应充分的自主权力撤销劳动合同的相关范畴内容,以此从法律的角度保护劳动者自身的权益。
二、我国《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选择分析
1.立法宗旨确立中的“单保护”和“双保护”之争。我国在多次的《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确立和修改的过程中,一直处于争议过程较大的则是“单保护”即对普通劳动者单方面权益的保护和“双保护”对普通劳动者和雇佣者双方的权益保护。但是,我国在确立《劳动合同法》和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基于倾斜保護和利益兼顾理念的双重分析的影响基础上能够在劳动者和雇佣者之间建立一种平衡和谐的劳动关系。而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对于倾斜保护理念的践行,并不仅仅只是单纯的对普通劳动者的权益进行保护,而所谓的双保护的相关合同法的确立也并不是将劳动者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所以,在立法宗旨的选择中,我国普通的劳动者的数量处于大多数的位置,但是能够在单保护和双保护之间掌握一个平衡的点,能够做好其统一使用和分离使用的科学性,立法宗旨的确立不应将单保护和双保护两者放置在完全敌对的状态,两者之间统筹兼顾、协调配合关系的建立对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确立及贯彻执行起着非常重要的内容。
2.《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中“应然”和“实然”的选择分析。《劳动合同法》宗旨在确立的过程中存在着基于理论和现实的两方面选择,首先如果合同立法宗旨是基于理路分析而言,那么其应该是一种“应然”的选择,而如果《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是在基于现实状况的基础上而进行,那么其应该是一种实然的选择。但是,对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确立而言,其需要在应然选择和使然选择之间确立一种平衡的关系,以此才能够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过程中真正做到有根有据、但又不会丧失法律一贯所倡导的自由和公正公平等理念原则。而在进行应然和必然选择的过程中,则会进一步的转化为公法和私法的选择,即劳动合同双方的主体所确立的劳动合同能够拥有一般劳动合同所共有的基本属性,同时也会使得双方主体能够在《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范围内根据双反的意愿确立双方的劳动自由权、生存权和用人单位的用工权等方面的权力。以此,能够保证《劳动合同法》即坚持理论合理性,又能够结合现实发展真正的实现劳资关系建立的平等、自由和公正。但是,现今对于我国而言,在坚持理论合理性和客观现实的基础上,存在着很多方面的困难。如:普通劳动者的谈判协商能力较弱、谈判协商筹码也比较少、谈判协商意思的表达模糊以及《劳动合同法》最终实现的目的之一则是保护用人单位的目的。这样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导致我国《劳动合同法》在保证其公法属性和确立私法特殊性和适用性的和谐关系的建立下存在很大的困难。这样就导致《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理论指导和现实执行之间存在一定的脱节。
三、结语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其立法宗旨倾斜保护、利益兼顾以及坚持法治的理念的指导下,能够促进立法宗旨在应然和实然、单保护和双保护之间建立平衡和谐的关系,不断改进,以此促进我国《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理论与现实的紧密结合,促进《劳动合同法》的切实落实。
参考文献:
[1]张晓虎.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与立法价值[J].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xx(5):129-129.
[2]张卿. 试论新《劳动合同法》对中小企业的影响[J]. 经济研究导刊, 20xx(16):187-188.
劳动合同 篇6本单位与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签订的_______期限劳动合同,由于______________原因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解除,其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移转至______________。该职工在本单位的相关工作情况:1.本单位与其最近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2.该职工在本单位的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或工作岗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3.该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共计为:______________。
单位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