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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借款合同七篇

时间:2021-10-13 08:05:52 收藏本文
【精选】借款合同七篇

【精选】借款合同七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借款合同7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借款合同 篇1

一、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交付金钱给他人的一方称为贷款人或出借人,接受金钱并于一定期限内归还同时支付利息的另一方,称为借款人或受贷人。借款合同属于借贷合同的一种。借贷合同是一种极其重要的合同形式,自罗马法以来各国立法对该种合同都有明确规定,一般分为使用借贷和消费借贷,或者实物借贷和金钱借贷等。其主要法律特征是:(1)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或处分权;(2)标的物是金钱或其他代替物;(3)是双务有偿合同①。

借款合同制度,是我国传统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合同法颁布施行前,我国法律对借款合同方面的规定,一直将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区别开来。银行借款合同被作为经济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在原经济合同法中规定了银行借款合同制度外,国务院还专门制定发布了借款合同条例,用于调整规范借款合同关系。合同法将银行借款与民间借贷统一起来,由一个法律制度调整规范,对于促进统一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平等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科学完善的借款法律制度,无疑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制度,与原经济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相比,在许多内容规定上作了修改、发展和完善。主要包括:

1.把民间借贷纳入调整范围,大大扩大了适用范围。除该章对借贷合同确立的原则、规则都完全适用民间借贷外,它同时又在第210条、第211条用两个条文对民间借贷所涉及到合同生效要件、利息和利率等问题作了专门规定,确立了民间借贷所特有的制度。

2.确立了借款人按期提款的义务。原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和民法通则对此都未作出具体规定。合同法为了全面规范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明确界定贷款人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义务的同时,确认了借款人负有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义务,规定“未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也“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第201条)。

3.确立了支付利息期限制度。原经济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中只规定了借款人必须还本付息,但并未规定利息的支付期限具体如何确定。合同法对此作了具体规定,要求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时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本息一并支付;一年以上的,每届满一年就应支付一次利息(第205条)。

4.确立了借款合同展期制度。这也是合同法新确立的制度,实际上是关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变更方面的规则(第209条)。

5.确立了民间借款利息制度。规定了民间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时,视为不支付利息;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规定(第211条)。

二、企业之间借货合同的效力认定

对于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效力问题,民法通则和原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未作出明确规定。但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之间借贷的问题,一直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即一律认定为无效。对此,有关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作了明确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 15号)中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发布的《贷款通则》中也明确规定:借款人应当是金融机构(第21条)。

合同法对企业间借贷的效力认定问题,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按照该法第52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在具体确认合同无效时,只有具备一方以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五种情形之一的,才能认定为合同无效。如适用上述规定认定企业借贷合同效力时,只能涉及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两种情形。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没有禁止企业间借贷的强制性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通则》只是行政规章,不能作为认定企业借贷效力的依据。因此,不能以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为由认定企业借贷合同无效。因此,如果认定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无效,只能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为理由。但从整体上看,企业间的借贷问题,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关系不大。以此理由认定企业借贷合同无效,实在有些牵强。

由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企业借贷的效力间题,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虽然是在合同法施行前制定实施的,但与合同法没有根本的抵触,因而在未正式废止前,仍应当是有效的。也正因此,不管对民间借贷问题如何看待,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企业借贷合同无效是必然的选择。但从上述分析看,存在着法律适用上的障碍。对此,我们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根本的途径是国务院尽快将《贷款通则》上升为行政法规,或新制定

出有关禁止企业之间借贷的行政法规。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应明确制定出新的司法解释,明确确认在处理企业之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时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定和遵循的原则、规则,从而更好地指导各级法院依法妥善处理好有关案件。

借款合同 篇2

( )银借字( )第 号

借款人 (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 (全称): 中国**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以下内容贷款

1、借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借款金额(大写): 人民币

4、借款与还款期限:

(1)借款与还款期限见下表。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写的附表,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借款还款

年月日金 额年月日金额

(2)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如与借款凭证记载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当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 ……此处隐藏7912个字……将股票账户的交易密码告知乙方,并保密相关交易信息,不得透露股票账户的交易详情,不参与股票账户的盈利分配。

2. 甲方有权保管股票账户的证件,监督股票账户的运作。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在本协议执行期内不得提取、划转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修改交易密码,不得转托管,不得进行任何买卖股票的操作,不得撤销指定交易,不得注销、挂失或停止使用股票账户,也不得调出或处置银行账户和股票账户内资产;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因停电、断网、交易软件等原因造成股票帐户损失的,与甲方及委托单位无关。

4.借款期满,乙方应将甲方借款本金归还给甲方并不再使用甲方股票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否则甲方有权销户或修改交易密码,调出或处置股票账户内资产。

5. 甲方保证出借资金系自有资金,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负债或者或有负债(指应披露而未披露结果给该笔资金的依约使用带来争议或者纠纷的负债),

甲方具有对银行账户和股票账户使用和处理的排他性权利,并承诺在本协议执行期间不以银行账户和股票账户内资产(包括现金和证券)设置抵押、担保、租赁、托管等。

6.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甲方账户(包括银行账户和期货账户)被依法采取查 封、冻结、划拨等强制措施,甲方应自账户被依法处置之日起按借款本金和保证金之和的0.1%/日支付违约金给乙方,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借款期满账户仍未解除强制措施的,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将乙方保证金和乙方已付综合管理费、乙方应提取盈利退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 乙方可以通过甲方股票账户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买卖操作,有权收取使 用股票账户内资金总额投资所得的收益,承担全部损失;无论股票账户盈亏如何,乙方须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综合管理费。

2. 乙方无权更改股票账户的交易密码,乙方擅自更改交易密码的视作严重 违约。

3.乙方不得进行坐庄、对敲、接盘、大宗交易、内幕信息等违反股票交易法律法规及证券公司规定的交易,如有任一次上述交易行为,应支付给甲方借款额10%的违约金,并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4.如因乙方违规操作、债务等原因,导致甲方账户(包括银行账户和股票账户)被依法采取查封、冻结、划拨等强制措施,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从账户被依法处置之日起按本金及利息之和按照0.1%的日利率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借款期满,账户仍未解除强制措施的,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应另行全额归还甲方出借资金、支付综合管理费,并按约支付违约金。

5.乙方在本协议执行期间不能要求退还保证金;在上述情况下本协议自动终止时也不能退还保证金,直到甲方账户解除强制措施时方能退还。

6. 股票交易费用由乙方承担:

借款合同 篇7

甲方(借款方):__________

乙方(用款方):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合作合同,双方合作的基本原则是:甲方出借资金,获取固定5%年息(分2个月支付,每个月支付。25%),不承担投资亏损风险,不分享固定利息以外的盈利;乙方出资风险保证金,承担证券投资交易责任及投资亏损风险,在保证甲方取得固定月息25%的前提下获取投资的全部盈余。具体细则如下:

一、指定帐户:

在证券公司营业部,甲方所开立资金账号:股东名称:上海证券股东代码:深圳证券股东代码:

双方将资金共同存入甲方帐户,甲方出资人民币万元整,乙方出资人民币万元整(甲方资金的5%)作为风险保证金,乙方承诺不用于除权证及庄股的交易,投资具有价值的股票,双方并保证各自资金来源的绝对合法性。甲乙双方共同向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甲方壹年内正常交易下资产禁取手续。甲方在乙方操作期间不得挂失,不得撤消指定交易,不得转托管,不得提前支取。除平仓需要,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更改交易密码。如擅自更改密码及上述违约行为,则支付对方5%违约金。

二、帐户操作:

合同期间,甲方将该帐户交易密码提供给乙方操作交易,甲方有权监控帐户资产市值,甲方无交易操作权,如甲方违约则由此造成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并且支付乙方为本合同已经支付利息的3倍作为违约金;合同期间若甲方因不可抗力因素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壹个月通知乙方,若帐户盈利,则甲方支付乙方为本合同已经支付利息的3倍作为违约金。否则,造成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并退还乙方为本合同已经支付利息的2倍作为违约金。若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提前终止合同,乙方支付甲方全年5%利息的剩余部分。

三、利息结算:

签署合同当日乙方即支付甲方下月固定利息人民币元(既甲方投入资产总额的。25%),如乙方满一个月未能按时支付甲方下月利息(既甲方投入资产总额的。25%),则视为乙方终止合同,甲方即有权更改密码并平仓,剩余资产全部归甲方所有。

四、风险控制:

当该帐户的资产总值下降至08%市值既万元时,乙方必须当即补足资金至万元,既 5%市值。当资产总值下降至08%而乙方没能及时存入资金,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修改密码强行平仓,终止合同,平仓所得部分归甲方所有。

五、收益结算:

帐户资产市值高于人民币元(既甲方投入资产的25%)时,乙方有权随时将高出25%市值部分转入乙方指定账户。

六、期满结算:

乙方应将甲方证券账户中的所有资产变现。双方并办理解禁手续。同时甲方将甲方存入资金以外属于乙方的风险保证金及盈利全额划到乙方指定帐户,否则从次日起甲方按当日资产总额日千分之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

七、保密条款:

双方互相均赋有为对方保密的责任和义务。除国家有权机关的查询、审计、稽核等原因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合同内容。乙方资产运作属于高级商业机密,甲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乙方操作状况,如甲方向第三方透露资产操作情况导致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支付。乙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甲方资产状况,否则视为违约。

八、合同期限:

壹年。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合同期满如双方同意续借则应于本合同届满前_____个工作日内协商,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按此合同为准签署下年度借款合同。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则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合同签定地为市。自签署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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