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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七篇

时间:2021-10-13 08:05:40 收藏本文
借款合同七篇

借款合同七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借款合同7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借款合同 篇1

借款人(一般指银行):

借款人:

保证人:

借款人为进行生产,向借款人申请借款,保证人为此借款提供担保,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种类 。

第二条 借款用途 。

第三条 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整。

第四条 借款利率 借款利息为千分之 ,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1. 借款时间共 年零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借款分期如下: 借款期限 归还时间 借款金额

第一期 年 月底前 元 ; 第二期 年 月底前 元 ;第三期 年 月底前 元 。

2.还款分期如下:

归还期限 还款时间 还款金额 还款时的利率

第一期 年 月底前 元 ;第二期 年 月底前 元 ;第三期 年 月底前 元

第六条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 还款资金来源。

2. 还款方式。

第七条 保证条款

1. 借款人用自有的做抵押。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借款的,抵押权消灭。

2.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

3.借款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借款人的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人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 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借款人如逾期不还借款,借款人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二、 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借款人未按期提供借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人的罚息计算相同。

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 其它

本合同一式三份,借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各执一份。

借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借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银行帐户: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银行帐户:

年 月 日

借款合同 篇2

一、 主体

1、 合同的相对性:借款纠纷只是个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当以合同的向对方作为被告,如果代理被告,那么就要确认被告是不是合同的相对方;

2、 借款主体资格: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民间借贷(除企业跟企业之间的外,有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皆为民间借贷,一般认定为有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有如下几种情形:×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的)

3、 关于企业之间的借款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 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4、 需要探讨的是:如果存在实际借款的情况,是列为共同当事人参加诉讼呢,还是如何处理?

5、 增列当事人问题:根据省高院处理银行借贷纠纷案件的实施意见,以下案件增列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债务人或保证人的上级主管单位,开办单位或投资人作共同被告:×债务人或担保人经营期满,未进行清算×债务人或担保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吊销、解散后,未进行清算×债务人或担保人虽经营期限未满,但已停止经营活动达一年以上,未办理注销手续,也未进行财产清理(但对债务人,担保人是否停止经营活动,银行负有举证责任。搬离原址或下落不明,不能作为认定停止经营的唯一依据),(当然,如果上级单位主体资格也灭失的话,就不必追加)可判令由其主管单位、开办人或投资人负责清理该法人的财产,以该法人的财产清偿债务,也就是说这部分案件应该单列一个诉讼请求,要求其清算。

6、 是否有其他问题需要探讨?

二、 管辖:

1、 级别管辖(略)

2、 地域管辖:民诉法规定: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略),合同履行地:(2)《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以及合同法六十二条的规定,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该点有争议,因为银行有开设帐户的问题,还款时银行是接受给付的一方);(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 选择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

4、 有否其他问题需要探讨?

三、 时效

1、 普通时效

2、 特殊情况注意:

(1)借款期限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注意借条跟欠条的在起算时效上的区别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此处隐藏8416个字……连带责任。

E、因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或借款凭证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F、主合同借款合同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所有保证条款仍然有效,保证人仍对债务人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G、督促借款人履行合同,当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

H、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社)在保证人的任何账户内扣收。

第七条贷款人的权力和义务

A、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按第一条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B、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报表、文件、资料等信息。

第八条借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归还贷款的,须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借款人违约

A、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_____%计算);若贷款展期后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_____%的利率计收利息。

B、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_____%计算);若贷款展期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_____%的利率计收利息。

C、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D、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和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9.2保证人违约

保证人不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保密

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借款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10.1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身份、性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在个人贷款、各类信用卡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和信用报告,借款人、保证人同意对贷款人作上述授权。

10.2借款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10.3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通知方式

除信函方式外,借款人、保证人同意接受电话、短信作为通知、催收方式,并对贷款申请时所预留

电话的真实性负责,预留联系电话的接听人视为借款人、保证人本人;借款人、保证人联系电话号码变更后,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如因住址、联系电话变更未及时通知贷款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和保证人承担。

第十二条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也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十三条变更、修改与终止

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当事人各持一份,经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贷款人已提请联保小组成员(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联保小组成员的要求对相应条款作了说明,联保小组成员确认对本合同不存在误解或疑义。

贷款人:(公章或信贷业务合同专用章)

联保小组成员(签字、手印):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约地点:

借款合同 篇7

一、办理借款合同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借贷双方及担保方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3、担保方同意担保并办理公证的有效书面文件;

4、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文本若干份;

5、抵押贷款的,提交抵押物所有权证明和登记证明;

6、按合同份数提供抵押物清单;

7、公证员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办理借款合同公证应注意下列事项:

1、下列人不能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2、合同中应明确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

3、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1)以土地上的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

(3)以林木抵押的;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

5、当事人用其他财产抵押的,可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6、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应有当事人双方的明确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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