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荐】借款合同模板6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借款合同6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借款合同 篇1事判决书(20xx)昆民四初字第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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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昆民四初字第112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一榕,男。
委托代理人张传刚,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罗莉姝,女,汉族,1967年10月4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新闻路28号附1号3栋301号。身份证号:530121196710040022。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新鸿瑞经贸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关上镇苜蓿村海鲜批发市??法定代表人王海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忠文,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赵波,男,汉族,1979年5月20日出生,住云南省泸西县中枢镇黄草洲村。身份证号53252719790520007X。
原告陈一榕诉被告昆明新鸿瑞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之规定追加了赵波为本案的第三人。本院于20xx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传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忠文及第三人赵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告与被告开办的日新海鲜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日新市场)于20xx年12月1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以下款项均为人民币)给被告开办的日新市场用作经营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6个月(从20xx年12月1日起至20xx年5月31日止)。同时,还约定了借款利息和相应的违约责任。借款到期后,日新市场未按约定如期归还借款。另据查工商登记情况,日新市场系被告开办的非法人市场实体,被告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日新市场的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被告承担。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由被告偿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利息8.34万元(自20xx年12月1日起至20xx年5月31日止)以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从20xx年6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未归还本息每日0.1%计算);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原告支付的律师费用4万元。
被告答辩称:一、原告所称的借款事实不存在,被告没有义务承担虚假债务的清偿责任;二、借款人日新市场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该市场无公章,不具备缔约能力,该所谓的借款合同无效;三、被告与原告无任何借款关系,原告对被告的起诉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
第三人陈述称:是其委托赵平以日新市场的名义向原告借款,对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已归还部分借款给原告。
综合各方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一、原告与日新市场之间是否存在借款事实;二、日新市场的法律性质如何;三、如果原告与日新市场存在借款事实,原告与日新市场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被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针对以上争议,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一、《借款协议》,欲证明陈一榕与昆明日新海鲜批发市场基于双方自愿达成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100万元;
证据材料二、《收条》,欲证明陈一榕与日新市场之间存在借款的事实;
证据材料三、《市场基本情况表》,欲证明日新市场的基本情况;
证据材料四、《公司登记基本情况》,欲证明被告作为日新市场主办单位的工商登记情况;
证据材料五、《证明》,欲证明昆明市公安局大观派出所出具的原告身份证变更; 证据材料六、《市场登记证》,欲证明借款人日新市场系被告开办的非法人实体; 证据材料七、《律师收费发票》,欲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
针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材料一、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材料三、四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材料三、四不能证明原告欲证明之事实,只能证明日新市场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只具有经营资格。另日新海鲜批发市场的负责人是张雄而非赵波。对证据材料五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材料六的质证意见与证据材料三、四的质证意见相同。对证据材料七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律师收费发票应有委托代理合同相配套,原告未提交委托代理合同,且原告不能证明律师费用已实际发生。
第三人质证认为:对证据材料一、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对证据材料三、四、五不予质证。对证据材料六、七的真实性虽有异议,但无法证明是虚假的。
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一、二,被告虽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加以证明。并且第三人陈述是其委托赵平以日新市场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故本院对证据材料一、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三、四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第三人放弃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证据材料三、四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五、六,被告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第三人虽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证据材料五、六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七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应有委托合同与律师费用发票相配套,并认为律师费用未发生。第三人虽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证据材料七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另本院认为,委托合同是律师费用产生的基础,但原告无需提交委托合同来证明律师费用已发生,而证据七《律师费用发票》是由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开出并加盖财务专用章,表明是由原告就本案支付给云南海合律师事务的律师代理费,且其计费标准并不违反《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故对被告所主张的观点不予支持。
被告为支持其答辩理由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欲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
证据材料二、《昆明日新海鲜批发市场承包合同书》,欲证明从20xx年9月1日起,日新市场由第三人承包经营,第三人承包经营期间的债务由其承担。
证据材料三、《协议书》;
证据材料四、《付款协议书》;
证据材料五、《移交事项》。
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欲证明第三人于20xx ……此处隐藏5329个字……生效
本合同自借贷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台同一式贰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担保人各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一条 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解释,并应借款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借款人(盖章)贷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联社放贷大厅
借款合同 篇6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法律审查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法律审查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随着我国经济、金融法规的健全,在信贷管理中实施贷款法律审查制度,既是我们依法办贷、依法管贷、依法收贷的前提条件,也是提高信贷科学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重要措施。对此,各级行务必予以高度重视,一方面对新办贷款实施法律审查,另一方面对现有贷款进行对照检查,对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缺什么补什么,保证贷款的合规合法性。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资产保全部反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贷款发放和管理活动,依法保障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产营运的安全,减少和避免贷款法律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贷款法律审查是指各级行的贷款法律审查员对本行拟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的书面审查以及在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检查。它是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凡是中国农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必须进行法律审查。
第三条 贷款法律审查的依据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法律审查的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 贷款法律审查的基本内容为:
(一)借款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认定;
(二)担保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认定;
(三)担保物的合法性认定;
(四)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认定;
(五)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手续、程序等形式要件的合法性认定;
(六)其他法律问题的合法性认定。
第五条 贷款法律审查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借款合同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手续完备;
(二)担保合同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手续完备;
(三)涉外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章 对借款人的法律审查
第六条 审查借款人主体资格。
审查其资格和条件是否符合《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规定要求。
审查借款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审查其营业执照是否已过有效期限;是否按工商管理规定办理了年检;是否是最新颁发的,是否发生内容、名称变更;是否已吊销、注销、声明作废等。
审查借款人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性。要审查其身份证原件,核实该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相符;该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所规定的有效日期能否保证其签署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 审查借款人注册资本是否足额到位及其真实性。
第八条 审查借款人资产、负债的真实性。
审查借款人资产的真实性,包括全部账面资产与实际资产是否一致;净资产情况;固定资产情况,对固定资产中房产、地产应核对产权证书;其他财产情况,并审查其有关原始凭证等。
审查借款人负债的真实性,是否存在故意压低负债或其他欺骗行为。
审查企业产权是否明晰。
第九条 审查借款人出资单位的情况。
要审查借款人由谁出资,所占份额为多少,资本金是否到位,权利义务是否明确,贷款偿还责任是由企业法人独立承担、合伙人连带承担、家庭承担还是个人承担。
第十条 审查借款人经营范围、方式是否与贷款用途相符。
第十一条 审查借款人主体的唯一性。
审查借款人是否有多块法人牌子及其拥有的实际财产情况。重点审查借款人各法人在工商登记的财产是否划分清楚;各法人之间的实际使用财产是否划分清楚。各法人之间使用的房屋、土地,要根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中的产权所有人确定。
第十二条 审查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的真实合法性。
主要审查: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使用是否合法;经办人是否超越职权使用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是否真实,授权内容、期限、事项是否清楚,授权是否有法律依据;审查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号码,核对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盖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审查有关合同、文件、授权书,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签字,合伙组织是否有各合伙人签字盖章,并审查其身份证。个人借款的是否有个人签字盖章并审查其身份证。
第十三条 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企业的审查。
审查借款人章程、合伙协议、承包协议、租赁协议等,了解其经营管理方式;并依据借款人组织形式、合伙协议、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等审查贷款偿还责任是独立承担、合伙人连带承担、家庭承担还是个人承担。特别应当审查发包方与承包方、出租方与租赁方对贷款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审查借款人资产是否已被第三人抵押,是否已经对外担保。
主要审查借款人资产是否已被其他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抵押。如已设定抵押,留给我方抵押的资产是否足以保障贷款安全。借款人是否对外担保,对外担保是否影响我方贷款安全。
第四章 抵押担保的法律审查
第十五条 审查抵押人主体资格。
依照本规定“借款人主体”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审查抵押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审查抵押物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查抵押物所有权是否明确。
主要审查抵押物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抵押物是否属于该抵押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审查抵押物的所有人是否以书面形式同意抵押。
(一)抵押物如属第三人所有,是否取得第三人同意将其财产进行抵押的书面意见。
(二)抵押物如属共有,是否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将共有财产进行抵押的书面意见。
(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抵押贷款,是否有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需要办理抵押时,是否有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的意见。
第十九条 以房产、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要依据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第二十条 以其他资产抵押时,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四)、
(五)款、《企业动产抵押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