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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合同锦集八篇

时间:2021-10-15 06:06:22 收藏本文
项目建设合同锦集八篇

项目建设合同锦集八篇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项目建设合同8篇,欢迎大家分享。

项目建设合同 篇1

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委 托 人:咨 询 人: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委托人: 咨询人: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 项目名称:

2. 服务类别: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跟踪审计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该工程施工开始实施,至工程竣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结清咨询费用后失效。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联 系 人: 住 所: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公司电话: 公司传真: 联系人电话: 电子信箱: 签订时间:

联 系 人: 住 所: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公司电话: 公司传真:

联系人电话: 电子信箱: 签订时间: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 ……此处隐藏8827个字……建设内容:

改扩建标准化猪舍23栋,面积5600平方米;改造排污渠道1900米;建沼气池300立方米;过滤池1920立方米;储粪场500平方米;生物塘7720立方米;化尸井5个;防疫围墙200米;水电路配套设施建设;达到年出栏优质三元猪6000头以上。其中:

1、赤壁市新店砖瓦厂养猪小区:改扩建标准化猪舍7栋,面积1500平方米;改造排污渠道500米;建50立方米沼气池两口;过滤池1个400立方米;生物塘1个5000立方米;储粪场100平方米;化

尸井1个;防疫围墙200米;水电路配套设施建设;达到年出栏优质三元猪20xx头以上。

2、赤壁市新店镇杨洲养猪场:改扩建标准化猪舍6栋,面积900平方米;改造排污渠道400米;建50立方米沼气池一口;过滤池1个540立方米;储粪场100平方米;化尸井1个;水电路配套设施建设;达到年出栏优质三元猪1000头以上。

3、赤壁市蒲圻办事处刘金珍养猪场:改扩建标准化猪舍5栋,面积900平方米;改造排污渠道300米;建50立方米沼气池一口;过滤池1个565立方米;储粪场100平方米;化尸井1个;水电路配套设施建设;达到年出栏优质三元猪1000头以上。

4、赤壁市赵李桥镇饶文清养猪场:改扩建标准化猪舍4栋,面积900平方米;改造排污渠道400米;建50立方米沼气池一口;生物塘1个2720立方米;储粪场100平方米;化尸井1个;水电路配套设施建设;达到年出栏优质三元猪1000头以上。

5、赤壁市大罗湖养猪场:改扩建标准化猪舍1栋,面积1400平方米;改造排污渠道300米;建50立方米沼气池一口;过滤池1个415立方米;储粪场100平方米;化尸井1个;达到年出栏优质三元猪1000头以上。

七、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18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120万元,项目建设单位自筹60万元。

八、建设年限:20xx年2月—20xx年1月

九、运行费用:该项目建成后,每年运行费用1.0万元。

十、经济和社会效益:

(一)经济效益:年出栏优质三元猪6000头以上,年产值660万元,年利润102万元。

项目建设合同 篇8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第一章 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

1.2 项目承担单位:佳县农夫生源养殖产业有限公司 1.3 项目建设法人:佳县农夫生源养殖产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张候平 联系电话:0912-6971111 1.4 项目主管单位:佳县畜牧局 1.5 项目监管:佳县发展改革局 1.6 项目建设地点: 佳县坑镇郭家沟村

1.7 项目建设规模:扩建圈舍及其配套工程。其中圈舍建设6000平方米,年饲养生猪能力达10000头;其中母猪舍6幢36间、产房2幢12间、保育舍2幢18间、育成舍2幢12间、育肥舍10幢60间,共22幢138间计6000平方米;新建沼气池一座,供养殖场秋冬采暖及工作人员生活需要;新建年产5000吨有机肥料加工厂一座。 1.8 项目总投资及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1608万元,其中中央投资600万元,自筹资金1008万元。圈舍建设总投资费用193万元,扩建生猪圈舍22幢6000平方米,其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415万元,有机肥厂建设1000万元。 1.9 项目建设年限:一年。

1.10 效益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将新增产值1840万元,利润380万元。该项目的实施可有效地促进佳县三元商品瘦肉型猪产业的发展,为社会提供大量的优质三元杂交瘦肉型猪,显著提高佳县生猪产业化水平,充分发挥养殖效益。

1.11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详见项目投资概算书):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二章 建设背景与编制依据

2.1 项目由来: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供应的意

见》(国发〔20xx〕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今年安排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用于支持生猪原种场、扩繁场、资源场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xx〕1939号)精神,和陕西省制定了《关于开展20xx年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和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苏发改农经发〔20xx〕904号)要求,我们编制了此实施方案。

项目建设必要性:生猪产业规模化是做大做强我县生猪产业的唯一途径。我县虽然是养猪大县,但仍存在无产业龙头带动、养殖规模小、品种品质差及产业链条短等突出问题。目前全县现有50头以上规模养殖户849户,其中省级规模仅占5家,规模养殖比重占全县生猪饲养量的32.5 %;全县三元杂交所占比率较低,规模化低,养殖方式较为传统等特点,这些问题不是传统的生产方式所能解决的。生猪的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是传统养猪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唯一出路。当前我县的养猪业正处于由传统家庭副业向现代化产业过渡的关键时期。如不采取得力措施突破性发展,我县的生猪产业不仅会进一步拉大与先进地区的差距,甚至有可能落后于周边地区。通过规模场建设,加之以点带面引导作用,可有效地提高我县生猪质量,促进品种改良,增加农民收入和保障食品安全,更可通过有效整合利用资源,优化产业结构,全面带动产业发展,使我县的生猪产业走向标准化规模化。生猪规模化、产业化是我县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传统的养

猪业不仅效益低下,而且猪舍简陋、污染环境。通过建设生猪规模化标准化养猪场,采用合理的污水排放、粪便清理及无害化处理设施,可及时清除和处理生猪饲养所产生的污水污物。规模化养猪所产生的大量猪粪通过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避免直接施用猪粪尿对环境的污染。通过保护环境,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通过典型示范,引导农民学科学用科学,促使一部分以种地为主的传统农民转化为专业从事生猪生产经营的新型农民,推动我县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2.2 项目区建设目标:圈舍项目建成后年可新增优质三元猪6000头,带动周边乡镇饲养优质三元猪16万头;所生产的畜产品胴体瘦肉率在63%以上、在省市畜产品质量例行监测中兽药残留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0%以上、畜产品中“瘦肉精”抽检合格率保持在100%;项目建成投产后将新增产值820万元,利润100万元。 2.3 建设条件

2.3.1 项目区基本情况:

XX县地处东经119°2′50″—119°52′9″,北纬34°11′45″—34°38′50″,位于XX省东北部。东部濒临黄海;西部与宿迁市沭阳县及XX市东海县为邻;南部隔新沂河与XX市灌南县相邻;北部与XX市海州、新浦两区接壤,隶属于XX市,是国务院首批批准的对外开放县之一。总面积1834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1023平方公里,园地13平方公里,林地4平方公里,居民工矿用地265平方公里,交通用地49平方公里,水域455平方公里,未利用土地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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