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必备】工程合同范文集锦7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工程合同8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工程合同 篇1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联系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EMALL:
银行及帐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甲方资质定位及乙方注册环评工程师的登记工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聘用期: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三年。聘用期自20xx年3月日至20xx年3月日止。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证件及文件(未注明复印件的为原件)(证件提供完毕,甲乙双方正式签订合同)
1、注册环评师执业资格证
2、学历证(复印件)
3、身份证(复件件)
4、注册环评师登记证
5、满足三年的继续教育课时证明
6、注册环评师注销登记情况表
7、原注册单位的解聘证明和离职证明(时间写20xx年2月上旬)
8、上岗证(若有上岗证,必需将上岗证一并注册在甲方单位)
9、1寸彩色照片6张
三、聘用的环评工程师实行不坐班工作制。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按三年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元)支付乙方基本工资。支付方式:第一年,双方合同签定之后,甲方先向乙方支付第一年费用肆万元整(¥40,000元)。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在每年四月一日之前支付当年的工资,每年付款金额为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
四、协议期内,执业资格证,注册证书由甲方保管。甲方必须妥善保管好乙方的证书,因甲方管理不当,将证件丢失,因此而产生相关损失的,甲方承担责任。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发生乙方的注册环评师资格证、注册登记证丢失或吊销,甲方赔偿乙方相关损失,其相关损失计算方法如下:资格证、注册证丢失:甲方负责补办证书;资格证吊销:甲方向乙方补偿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如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后果,甲方概不负责。
五、聘用期内,甲、乙双方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负责乙方完成注册环评师在甲方的变更注册登记,并提供登记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和证明,以保证乙方的注册环评师登记成功。
2、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负责乙方继续教育费用,年检所需资料及业绩证明材料等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进行相关的配合。
3、甲方需要乙方亲临施工项目现场指导,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所发生的交通费、通讯费由甲方承担。
4、签订本协议时甲方向乙方出具到期后的`解聘证明、职业道德证明.
5、协议期内,乙方应及时、齐全、如实的提供甲方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变更登记、申请资质时所需乙方的所有材料。并承诺所提供材料、证件真实、有效。在协议期限内日照绿之缘环保咨询有限公司为其资格证书的唯一全权使用人,乙方不得再在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不得擅自以甲方名义开展工作,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6、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证书信息变更,不得有挂失、注销证书等影响日照绿之缘环保咨询有限公司正常使用的行为。
7、乙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对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甲方在年度资质考核或乙方的年度考核业绩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在评价报告书或其他资料上签字(需签字的报告或者资料,甲方应告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六、协议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协议可自动延长,延长期及相关事宜双方协定。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单方解除协议,如因此造成损失,由擅自解除协议一方负责。如果甲乙双方在协议期内需要变动协议,应本着相互支持与理解的原则:一方需要在前三个月事先告知另一方,以便另一方做好工作安排。
七、本协议在下述情况下解除:
①因某种原因,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
②本协议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
③任何一方有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行为。
八、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因国家政策等不可抗拒原因导致不能继续合作的,双方应互相谅解,协商解除本协议,乙方在收到甲方应给乙方的所有证书和材料后,乙方退还甲方自收到上述所有材料之日后的剩余工资,至此本协议解除。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字确认。
九、其他协议生效后双方恪守、认真履约。甲乙双方均有保护对方秘密的义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至人民法院诉讼。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处理。
十、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履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签字)
乙方:(签字、私章)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
工程合同 篇2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职工食堂装饰工程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食堂改造装饰装修(包括拆除工程;地面、墙面、天棚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等改造装修项目)。
二、资金来源:自筹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xx 年 7 月 15 日;竣工时间20xx年10月15日;总工期 90天。
四、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装饰工程、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五、工程价款:
本工程预算总价为:380000.00 元(大写:叁拾扒万元整)
六、竣工决算:
1、按现场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工程数量计算。
2、竣工结算单价:以预算综合单价为准,材料涨跌不予调整。施工期间如遇人工费等政策性调整依据相关文件予以调整。结算时预算书中缺项项目执行20xx《**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材料单价按预算材料单价计算,预算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按甲乙双方签证价格计算。
七、资金支付:工程开工进场时拔付 5万元,工程进度达80%时拔付 10万元,竣工结算办理后拔付工程结算总造价的95%,余下的5%作为质保金,自竣工验收 ……此处隐藏4573个字……提供的图纸不全面等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为珍惜合同机会只能是忍气吞声,处于困境。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发包人以多种理由一直拖延办理结算手续,对承包人的结算申请报告,既不予确认也不提出异议,使承包人索要工程款遇到障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但实践中发包人拖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工程款却是司空见惯。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通用权利救济方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我国呈现出法治与改革双轮驱动的崭新局面,依法治国已是当前社会的主流,国家的治国理政方针和社会工作生活环境正在发生重大转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作为和发包人处于合同平等地位的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理应引进法治思维,通过法治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针对遇到的情况,有权采取以下权利的救济方式:3.1行使合同抗辩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当发包人责难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行使合同抗辩权。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拒绝签订黑合同或者拒绝按照黑合同进行工程结算。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当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合同即告成立,发包人就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必须和招投标文件相一致,不能背离。建筑施工企业有权要求发包人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抗辩拒绝签订黑合同。如果迫于市场压力被迫签订了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内容的黑合同时,进入工程结算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有权要求按照备案合同文件进行结算。3.2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就是法律,一经生效,合同签订者受其约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享有相应合同权力,不能擅自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就是使合同消灭。因一方的意思表示且不必对方的承诺而使合同解除、清算的场合,以该方当事人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权)为必要,根据解除权的发生根据的差异,可将解除区分为两类,即依合同保留解除权和依法律规定而发生的解除权,前者称为约定解除,后者称为法定解除。因此当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协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严重损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建设该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可以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从合同中解脱出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3.3要求顺延工期并赔偿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资金、技术资料、施工场地等,这是发包人应尽的合同义务。如果不能按期完成这些工作,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无法进行工程施工的,此时发包人构成违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有权顺延工期,并要求发包人赔偿因此产生的停工和窝工损失。项目的工期成本与项目指标成本关系密切,密不可分。施工过程中当发生工期顺延条件的情形下,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救济程序,在约定的期间及时履行报告、通知、告知等义务,及时行使权力提出书面顺延申请,进行工程签证和索赔,并注意收集有关证据,如发包方变更设计的文件等,以避免程序不当错失机会,使得实体权力的消灭。一旦发生工期纠纷,举证责任主要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需要举证工期顺延的理由、顺延天数及相关手续符合合同约定。3.4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工程款的,应当负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并承担同期贷款利息。工程预付款是为解决承包人在施工准备阶段资金周转问题提供的协助。发包人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开工后按约定的扣款办法陆续扣回,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确认的工程量、构成合同价款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支付工程进度款。当发包人一直欠付工程款,或者支付工程款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并可以要求支付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利息计算方式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如果合同约定了拖延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利息计算方式的,发包人除承担约定的违约金外仍应支付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欠付工程款利息性质上属于法定孳息。3.5行使工程优先权。我国合同法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催告后仍未支付的,可以对完成的建筑产品进行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我国合同法的承包人优先权规定过于笼统,在实践中产生了争议,在法学界也有强烈的反响,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年6月20日答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中做出了相应的批复,该批复事实上确立了两大原则,一是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原则;二是生存权优于经营权的原则。可以说《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院批复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全部内容,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的工程优先权,该优先权不需要签订抵押合同,也不需要进行登记,而可以直接行使。
4.结束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是建筑市场主要的市场活动主体,在一项建筑活动的多方主体中处于核心地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建筑活动不仅事关工程质量的百年大计,也事关建筑市场的稳定,影响建筑活动参与的多方主体的经济利益,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性质、地位、困境和权利保障进行研究,提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完善建议,希望引起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的重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塑造建筑活动的契约精神,优化建筑市场环境,融入国际建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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