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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个人房屋租赁合同

时间:2023-03-03 00:06:02 收藏本文
南京市个人房屋租赁合同

南京市个人房屋租赁合同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南京市个人房屋租赁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南京市个人房屋租赁合同1

出租方(甲方):_____,男/女,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男/女,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____市______街道______小区______栋______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__个月,甲方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回。

第三条:租金

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按月/季度/年结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

第四条:交付房租期限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甲方。

第五条:房屋租赁期间相关费用说 ……此处隐藏5711个字……>

5、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返还的房屋应完好无损,符合房屋合理的使用状态。

在承租期间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的不可移动部分无偿交付甲方,乙方不得破坏装修。

第十九条、押金的退还

乙方退还的房屋及设备完好,并且乙方无拖欠费用及其它违约行为的,甲方应在乙方退还房屋及设施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押金(无利息)全额退还给乙方。

乙方退还房屋及设施时,存在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直接在押金中扣除相应的款项用于承担乙方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扣除后如有剩余的,甲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将余额退还乙方;全部押金不足以抵扣的,乙方应继续承担相应的费用及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不可抗力

租赁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导致房屋及房屋附属设施毁损,或因政府规划要求对房屋、附属设施及房屋使用功能进行改造,使本合同不再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本合同提前终止,双方办理相应的合同终止手续,互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本合同变更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解决。

协商不成以及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可通过本合同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二十二条、生效及文本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

本合同之_____及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变更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 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证照号: 证照号码: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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