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15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1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房屋出售居间服务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出售位于上海市区 的房屋,建筑面积 平米,售价为人民币 万元整。
2、有无抵押 ,抵押人 ,抵押金额 .有无租赁 ,租赁期限 .
第二条 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个月 天 .
第三条 甲方义务
1、 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户口本、房产所有权证书或证明甲方对该房屋依法享有处置权的其他证明。
2、 甲方不是产权人,应出具产权人已授权公证过的书面委托书。
3、 甲方对所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4、 甲方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5、 甲方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与乙方介绍的承购人进行私下交易。
6、 委托期限内甲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乙方义务
1、 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2、 乙方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甲方的要求寻找承购人,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报告,并为承购人现场看房及甲方与承购人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3、 乙方收取必要费用、佣金的,应向甲方开具收费票据。
第五条 佣金及其他费用
1、 佣金标准按照甲方与承购人实际成交房款总额(人民币)百分之一计算。
2、 甲方与承购人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即向乙方支付全额(人民币)的百分之一佣金。
3、 委托事项未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佣金。
4、 委托事项完成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未如约支付佣金、必要费用或者与乙方介绍的承购人进行私下交易的,应按照上述售价的百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乙方提供虚假信息、故意隐瞒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应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3、 本合同签定之日起此房屋由乙方独家代理,甲方不得在委托期间自付出售或通过其他中介机构(含个人)出售此房屋。否则,应向乙方支付上述房屋实际成交价(人民币)的百分之二作为违约金。
第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的,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需要补充协议、确认书、委托书等附件的,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附件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详细填写,当您的权益受到侵害或对我们的服务有不满之处时,请您在第一时间拨打监督投诉电话,我们将及时为您协调解决。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代理人: 经纪人:
证件号码: 经办人: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2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地产事宜,订立本合同。
1 、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
2 、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受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并按规定向该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
3 、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4 、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5、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 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三) 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四) 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五) 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6、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
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________倍支付违约金;给双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 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五)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六)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 月的;
(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违约责任
(一) 该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的____日内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并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二)因甲方未在该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 ……此处隐藏29015个字……可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六、本合同签订前,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具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预租人出具预售许可证。并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其中将房屋出租给外来流动人员的,出租人还应出示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七、本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当事人应按规定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其中,属房屋租赁的,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属于商品预租的,外销商品房应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内销商品房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预租商品房竣工取得房地产权证,由双方当事人订立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后,再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当发生重复预租、出租、租赁期间房屋转让或设定抵押后被处分等事实时,可以对抗第三人。
八、凡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而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本合同、有效身份证明等有关文件办理登记备案。
九、房屋租赁保证金是一种履约保证的措施。房屋出租时,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的数额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租赁关系终止时,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归还承租人。
十、本合同文本可向市或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购取。双方当事人使用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认真了解各条款内容。
十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十二、本合同的租赁关系由经纪机构代理或居间的,则租赁当事人应当要求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本合同的最后一页签字、盖章。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印制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14出租房姓名: 身份证号:
承租方姓名: 身份证号:
甲方现有 m2面积的房屋,套型为
地址:
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房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期为
二、在房出租的使用性质为住宅用房,租金为 元,缴租方式为到期全额支付,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仟 伯 拾 元整。
三、乙方接到住房后,应及时更换门锁,否则发生意外与甲方无关。
四、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其房屋的使用性质,更不能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必须爱护房内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五、在本协议内,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合法居住权,不得收回房屋或转租他人,更不得提高房租或终止协议。
六、乙方必须遵守当地暂住区域的各项规章制度,办理各种相关证件,按时缴纳水、电、气、收视电视、物业管理费用。合同签订后,乙方交保证金元给甲方,乙方退房时结清水、电、气、电话、物业管理费及屋内设施家具,家电无损坏,甲方退还乙方所交保证金,另水、电、气底度为:水 吨,电 度。
七、甲、乙双方在协议期内,均不得违约,如甲方违约则按该房月租金及搬家所造成的损失、作违约赔偿金。乙方违约则从押金里扣除一个月房租金作赔偿金给甲方。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及各执一份。从签订之日起生效,到期自行作废。
备注:床 张 床垫 张 床头柜 个,梳妆台 个,办公桌 个,衣柜 个,电视柜 组,布沙发 组,茶几 个,餐桌 张,餐椅 张,鞋柜 个,电视 个,冰箱台,洗衣机 台,饮水机 台,吊扇 台,落地扇 台,脚凳 个,热水器 个,炉具 个,机顶盒 个。另有: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15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预租以及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租金的房屋租赁,不包括按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行政调配方式出租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在《条例》施行前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的租赁。
二、预租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预售的商品房不得预租。商品房预购人也不得将预购房商品房预租。
三、本合同条款中的【出租】或【预租】为提示性符号,表示该条款适用于出租行为或预租行为。本合同作为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时,只能采用标有【出租】部分的内容。而作为商品房预租合同使用时,则只能采用【预租】部分的条款和补充条款中的“预租有关事宜”部分的条款其他未标有【】符号的条款作为通用性条款,不论预租或出租都适用。
四、本合同用于商品房预租的,在该商品房竣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后,预租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商品房使用交接书。该合同即转为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的原预租条款履行完毕。
五、本合同文本系市房地资源局和上海市工商管理局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制定的示范文本(试行)。其和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六、本合同签订前,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具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预租人出具预售许可证。并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其中将房屋出租给外来流动人员的,出租人还应出示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七、本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当事人应按规定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其中,属房屋租赁的,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属于商品预租的,外销商品房应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内销商品房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预租商品房竣工取得房地产权证,由双方当事人订立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后,再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当发生重复预租、出租、租赁期间房屋转让或设定抵押后被处分等事实时,可以对抗第三人。
八、凡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而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本合同、有效身份证明等有关文件办理登记备案。
九、房屋租赁保证金是一种履约保证的措施。房屋出租时,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的数额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租赁关系终止时,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归还承租人。
十、本合同文本可向市或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购取。双方当事人使用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认真了解各条款内容。
十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十二、本合同的租赁关系由经纪机构代理或居间的,则租赁当事人应当要求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本合同的最后一页签字、盖章。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20xx年十一月印制